审判管理的量化实践

发布时间:2008-08-20 点击数量:93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四十一条明确提出:“建立科学、统一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在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前提下,确立科学的评估标准,完善评估机制。”按照这一要求,从2007年开始,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准确把握基层法院审判规律,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初步建立起了以审判要素指标量化为核心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经过一年多的实践与探索,一个以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评估体系为核心,以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三大指标为要素,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为纽带,以审判监督管理系统为手段,以综合分析评估系统为处理系统的全方位、立体化的新型审判管理格局已经形成。

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模式

价值取向:管理功能为主,考核功能为辅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发生的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问题更加突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提高司法能力与司法水平。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进一步强化法院审判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也只有把基层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纳入科学管理的轨道,有效减少和杜绝审、执活动中的各种违规失范现象,保障案件审判执行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建立起法院内部的动态监督机制,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信息支持,为法院干警工作提供有效的激励导向,才能具有现实意义。

 此外,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价值取向应该是管理功能为主,考核功能为辅,以“建设过硬班子,带出合格队伍,争创一流业绩”为总体目标,将审判管理的最终目标定位在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上,立足在现有的体制范围内建立一个长效的管理机制,通过评估体系指标量化来达到,这一系列的指标必须高于一般标准,而又实际可行,使每名法官通过努力都能实际达到。但是作为一个评估体系,必须具有明显的规范审判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法院和法官向独立、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方向健康发展。

 因而,评估体系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几个要素:充分考虑人的因素,使每个审判要素目标与法官个人的政治业务素质相适应;充分考虑技术因素,既要运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客观地评判审判质量,又要尽可能多地依托信息技术,保证统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充分考虑效果因素,在确保严肃正确施用法律的前提下,争取良好的社会效应,使审判活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充分考虑要件因素,在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框架内,使立案、庭审、裁判等每个审判活动的要件都有评判依据,使每一个审判环节都能被监督,实现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与审判实践的紧密结合,用科学的量化评估办法指导具体的审判实践。

关键环节:设定量化目标

 目前,各地法院对构建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都进行了大胆的探索。有的引进了“ISO9000”族质量管理理论,有的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纪检监察等项工作纳入了审判质量效率评估的范围。安平法院认为,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应该以对各个审判活动要素进行量化为手段,通过量化分析实现对审判活动的评估指导与管理。整个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也只有在量化分析的基础上,才能便于操作,简便易行。对每一个审判活动要素(公正要素、效率要素、效果要素)设定量化目标,是构建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关键环节。

 在此过程中,安平法院始终坚持了管理层与考评对象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全院多次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组织讨论、征求意见,对考核内容、指标要求进行了多次修改,使这一考评制度不断完善成熟,得到了干警的认可和拥护,提高了干警接受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后,他们又以该通知意见为指导,根据审判工作管理的需要,将指标体系进行了适度调整。经过一年多的实践与探索,一个以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评估体系为核心,以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三大指标为要素,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为纽带,以审判监督管理系统为手段,以综合分析评估系统为处理系统的全方位、立体化的新型审判管理格局已经形成。

评估体系的指标构成和考评对象

评估体系的两类指标

安平法院经过积极探索,目前初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成熟的指标评估体系。指标评估分为指导性指标和考核性指标两大部分,计分采取积分制。考评采取部门考核与个人考评相结合,分类考评与综合评估相结合,横向考评与纵向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指导性指标是针对各个业务部门的基本要求目标。指导性指标明确各审判、执行工作部门必须达到全年干警无违法违纪、无“两错”案件、无非正常越级上访、无超审(执)限案件。在此基础上对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部门应达到的年度结案率、调解率、上诉率、抗诉率、发还改判率、中止执行率、结案均衡度、信访投诉率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指标是结合全院实际,参考全市法院以及全省法院系统的统计数据设定的,具有可行性,经过部门的努力完全有能力实现。

 考核性指标又分为针对业务部门的考评和针对相关法官、执行员、法警、书记员个人的考评。

对业务部门的考评

 安平法院对业务部门的考评在考评方式上增强可比性,制定了三类考评指标。考评方式: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所计分为月、半年和年度的纵向评比;从事民商审判的5个部门、从事执行的2个部门采取相对时间内庭与庭的横向评比。由于部门职能的不同,刑事、行政、民商、执行四类部门采取独立平行考评的方式。基于法院刑事、行政审判只设了一个审判机构,故采取了纵向评比的方法。这样克服了可比性差的问题,提高了竞争的公平性。

 考评指标:刑事、民商、行政三类审判业务部门根据职能特性分别明确了公正指标、效率指标和效果指标三类指标。

 公正指标主要包括了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一审陪审率、上诉改判率、上诉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裁判文书优秀率6项指标,旨在引导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依实体法作出裁判,确保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

 效率指标主要包括了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结案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当庭宣判率、个案审理时间5项指标。目的是为了坚决避免超审限,确保案件的规范高效运行。

 效果指标主要包括了上诉率、申诉率、调解率、信访投诉率4项指标。目的是引导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强化大局意识,处理每一起案件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追求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执行部门的考核指标则针对其职能特点规定了执行中止、终结率、执结率、执行天数、执行标的到位率、执结均衡度、信访投诉率等多项指标。

对个人的考评

 对个人考评范围限于从事审判、执行一线的干警个人,包括法官(执行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四类人员,分别在从事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法警五类岗位中横向综合考评。

 对法官(执行官)的考评主要从实绩、效率、效果和质量4方面进行。包括审限内结案、调解、办案效果、庭审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发还重审、上诉、二审改判等12项指标。对于办结民商事反诉案件及审理发还重审案件、破产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案件恢复执行并执结的、和解执行履行完毕的这类案件,则充分考虑了案件的繁简以及工作量大小,另加不等的分数,这充分体现了考评的公平性和科学性,促进了公平竞争,发挥了考评的积极作用。对书记员的考评,法院设定了协助法官办案、法律文书、卷宗质量、审判信息录入、报表等8项指标。对法警的考评,设定了协助执行、值庭、出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等6项指标。

 关于实行法官助理制度,该院是全省的试点法院,正在改革探索之中。对法官助理的考评,将待法官助理制度建立后再行完善。

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取得三大成效

 安平法院案件审判质量评估办法运行一年多来,逐步发挥了其导向、激励、规范、监督“四轮驱动”的作用。在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度综合考评中,安平法院在八个单项考评中获得了六项先进,这充分说明安平法院试行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

 提升了法院的整体管理和决策水平

安平法院形成了无论是人员的调整还是审判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评估体系指标为依据的思维方式,审判管理完成了从粗放型、分散型向精细化、集约型的转变,更加适应了审判管理工作新形势要求,实现了审判各项管理工作立体化运作。

 对法官个人产生了明显导向、激励、约束效应

2007年以来,安平法院将考核结果每月予以通报,年终对考核实绩突出的三个部门分别给予重奖,对实绩突出的13名干警给予奖励,并纳入个人实绩档案。这在全院上下产生了很大的震动,全院干警争先创优的意识明显增强,干警的质量效率意识明显提高,“抓质量、求发展”逐步形成了全院干警的共识,产生了有效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效应。

 审判质量效率明显提高,审判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这在该院的各项审判指标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2007年,全院发还改判案件由上年度的0.7%下降到了0.55%。与上年相比,民商案件件调解率由75%上升到81%;办案周期由平均59天下降为48天,超审限案件非正常越级上访保持了“零”目标。

体系运行的配套机制

 (一)组织管理机制

 健全组织领导,明确评估体系考评机构,配齐配强考评人员。安平法院成立了由院长担任主任,以审委会委员为成员的考评委员会,负责评估考核的组织实施、案件评查等工作。考评委员会下设考评办公室,考评办主任由一名副院长兼任,副主任由立案庭、审监庭负责人兼任,成员由政治处、研究室、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考评的日常工作。

 (二)技术性配套机制

 近年来,安平法院不断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依托局域网建立了公用信息服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管理、审判流程信息管理、法律电子文库查询、内部局域通讯、病毒防御等系统。今年准备再投入30余万元,达到人手一台电脑,实现院机关与基层法庭联网办公,三个基层法庭全部实现远程立案和电子印章操作使用,构建起功能完备的网络信息化工作系统。

 (三)信息反馈评价机制

 及时地将书面考核意见反馈给被考核者或通过面谈将考核意见反馈给被考核者,公布评价数据,肯定成绩,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挖掘法官潜力。如果法官对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充分听取被考评者的意见,做出处理结果。同时,注意及时收集上级法院、社会各界特别是当事人对审判管理的社会评价信息,建立适当的信息收集渠道,不断改进审判管理的方法,从而达到管理效果、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致。

 (四)评估体系矫正机制

 为确保评估体系健康、有序、良性、准确运作,建立了评估体系矫正机制,针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实行及时矫正。一是对评估体系自身制度设计和运行上存在的问题进行矫正。主要是指标设置、采集及评估体系运作中的不当操作行为进行矫正等;二是对评估体系运行中发现的不当司法行为、违法行为的错案纠正,违法追究。对审判环节出现矛盾,及时进行协调,及时解决问题。

 (五)综合分析评估结果

 评估体系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指标数据、评查通报和结果,进入最后的综合、分析、加工、运用阶段。

 1.为司法决策服务。坚持和完善每季度对各审判业务部门指标数据定期通报和分析例会制度,以指标数据为主要依据,客观评估法院、各业务部门的审判质量效率,分析审判工作状况,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具体对策。肯定成绩,发现差距,找出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指导审判工作的手段和措施,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并写出评估分析报告。

 2.与岗位目标考核对接。将考评结果纳入到岗位目标考核中。政治处以审判质量效率考评数据为主要依据,建立法官业绩档案,真正把考评结果作为对法官立功受奖、评先选优、提职晋级的主要依据。

体系运行的监督保障机制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是确保考评体系顺利开展的关键环节。安平法院狠抓了旨在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庭审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的长效机制建设,通过监督、评估和考核,提高干警的司法能力和质量意识,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案件审判质量评估制度。法院制定了全院《案件审判质量评查标准》,成立考评委员会,由业务主管领导和考评办公室具体实施,分案前评查和案后评查两阶段。案前评查即结案前,办案人将案卷报主管领导进行评查,填写《案件审判质量评查表》,报结案时,随同卷宗评查一并交立案庭,立案庭在报结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评查表报考评办。案后评查即考评办每月对审判、执行案卷按三分之一的比例抽查卷宗,再次按《评查标准》进行评查,发现属“两错”案件,报审判委员会评定。评查内容参照安平法院《审判工作操作规范》和《执行工作操作规范》,每月通报,对评查出的问题连同主管领导评查出的问题汇总并依据评查标准计分,记入被考核法官个人考评分数。

 庭审质量评估制度。法院制定了全院《庭审质量评查标准》,评估对象为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的所有法官。评估组织以审委会委员为主,根据案件性质召集有关庭负责人列席或参加评估会,并视情况邀请人大、政协代表旁听。按自报和抽查的方式,每月进行一次庭审观摩,当场评析,当场打分。先由该合议庭成员自我总结,再由评估委员会代表进行点评,对成功与失误及瑕疵之处进行分析指导。每季进行通报,年终按所考评的平均分,记入对业务庭及个人的考评结果。

 裁判文书评估制度。法院制定了全院《裁判文书考评标准》,由审委会委员和相关人员组成裁判文书评估小组,对每名法官担任主审的裁判文书,每季度采取自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一次裁判文书考评。考评分为优秀(95分以上)、良好(81-94分)、一般(71-80分)、差(70分以下)四个档次。每季度进行通报,年终按所考评的平均分,记入对业务庭及个人的考评结果。

 重点案件剖析制度。法院制定了《重点案件剖析办法》,对上诉发回重审、上诉改判、抗诉、再审发回重审、再审改判、越级上访、矛盾激化苗头、被媒体负面报道、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等9类案件,由原主审人在接到卷宗的十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审理情况、证据采集、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先写出自我剖析报告。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讨、分析,确定错误原因,确定是否属“两错”案件,确定应扣分数。每季度进行通报,年终按所考评的平均分,记入对业务庭及个人的考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