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不等同于“主动司法”

发布时间:2010-03-24 点击数量:536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能动司法”,成为法院系统使用频率极高的热词。什么是“能动司法”?怎样去“能动”?成为我们司法观察的重要课题之一。现在,有些人常把能动司法说成是主动司法,我认为,这并不是一般的口误,而是认识上的误区。应当分清:“能动”与“主动”两者角色不能混同。

    先说一则能动司法的新闻。为了及时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近三年辖区农村和社区发案数调查摸底,去年案件数量20件以上的村(社区),派驻一名法官;20件以下的每3个村(社区),派驻一名法官,目的是让乡民们遇到矛盾,可以随时找到法官,快速化解纠纷。此外,法官每月至少到联系点开展一次法制讲座,以案释法。徐州中院院长李后龙说:“以往法院偏重于司法的被动性,一度过分强调坐堂办案,去年以来,徐州法院通过进百企、百村开展民情大调查,形成一个基本共识:法院既要坐堂办好案,更要出门促三保(保民生、保发展、保稳定)。”全国人大代表、徐州市市委书记曹新平对徐州两级法院能动司法的创新举措给予的充分肯定和高度称赞。

    再列一些主动司法的例子。有个企业债权要不回来,法院听说后,领导积极主动上门,准备立即派员去帮助这个企业要债。这企业婉言:“等等吧,对方是长期合作单位,不要伤了和气,影响以后的协作关系。”还有的规定,企业定期到法院或法院定期到企业,听取企业经营情况汇报。有一对夫妻长期感情不和,法官了解后劝说一方:“还是尽快到法院起诉离婚吧,诉状我帮你写……”;有兄弟俩,哥哥出去打工,把房子交给弟弟看管,可弟弟住了就不搬了。法官动员:“来法院起诉吧,你有理,包你赢。”……

    细心品味上述司法的方式方法,我们至少可以得出“能动”司法与“主动”司法的两个不同:

    力量的适度不同。能动司法,其能动的力度讲究适度,适可而止,可以说发挥的是引导作用、教育作用。主动司法,其主动的力度强于“能动”,以至于发挥了主导作用,有时充当了“诉讼推手”,成了“牵牛抵架”,这些违背了当事人意愿,带有强制的约束作用。

    范围的纬度不同。能动司法,其能动的范围有限度,以案子作为圆心向外扩张:案前,重点是法制宣传,通过现有案例,以案释法,用法律引导百姓如何去做,但不同于“找米下锅”开拓案源。案中,立案时告知诉讼风险,审理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审时度势,杜绝机械司法,必须学会做群众工作,走向群众,了解群众,服务群众,必须坚持开门办案,走下法台,带着案卷,面对百姓,为世俗社会和普通百姓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切忌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书呆子式地断案。案后,耐心言明输赢道理。司法能动,就是在如何预防和减少发案、快结案、事了人和这个大圆中尽显其能,越雷池一步,真理会变成谬误。而主动司法,没有限度,漫无边际,一度时期流传的“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的笑谈,就是因为误区产生的法院“无所不能、无所不及”的怪论。法院要承担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但并不能包打天下;法律也不是万能钥匙,即使是“万能匙”,也不应当主动去擅自打开他人的大门。

    我们倡导的能动司法,是一种科学的、理性的、符合法律的司法。去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苏法院调研并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时强调,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一要调整理念,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二要调查研究,增强能动司法的前瞻性;三要健全机制,增强能动司法的有序性;四要有效服务,增强能动司法的针对性;五要提高能力,增强能动司法的规范性(详见本报2009年9月1日一版)。只有深刻领悟这一讲话精神,才能坚持能动司法的正确导向。

    王胜俊院长首先强调的是要“调整”理念,而不是“转变”理念。我们不能说,“把被动司法变为主动司法”。因为倡导能动,并不是否定、改变司法被动性的本质属性。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裁判是非,而司法裁判必须遵循的程序公正原则,要求司法者在裁判中保持被动性和消极性。司法的被动性特别要求司法权力的行使和司法程序的启动必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必须消极被动,使自己置身于一切提交其裁判的争议的事务之外,而不能积极主动地介入、干预或参与这些争议和事务。在我国,早有“民不举官不究”的法谚。在西方,洛克、孟德斯鸠则对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区别尤其是司法的被动性与行政的主动性早有论述,没有遵循司法被动性的司法机关,就难以令人信服司法的公正。

    学习了王胜俊院长讲话后,我领悟到“调整”一词的恰到好处:适度调整,并不是改变。随着形势的发展,结合中国的国情,适度调整一定时期的理念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我们的司法理念,既不能“西化”,也不能“僵化”,应与时俱进。过去,有这样一个故事在法学院经常被提起:一位年轻法官向一位老法官请教开庭经验,老法官回答说,在庭审开始之前先喝一口水含在嘴里,但不咽下去,直到庭审结束再吐出来。其含又在于法官不应多嘴,法官也不应对当事人的诉求或取证过分的热心。且不论这个故事的真假,如此被动的理念该“调整”了,法官要将“死”的法律条文适用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就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真正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在庭上不仅要找出双方争议焦点,还要辩法析理,找准法与理的一致点,法与情的结合点,法与社会生活的融合点,找出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案。

    王胜俊院长特别强调能动司法的有序性、规范性,就是防止“盲动”。为了防止“盲动”,他要求调查研究、健全机制、提高能力。为此,我们在倡导能动司法中,不应忘记法官的中立,不能忘记诉讼必经的程序,不能主动启动诉讼程序,不能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内容,不能把“不告不理”自诉案件也主动揽上手……。有些办案人“自作多情、”“情不自禁”地表现出一种主动态势,或上门揽案,或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或过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样,法官扮演律师的角色,是导致法院和法官裁判不被当事人认同,甚至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一个原因。

    综上所言,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是实现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司法的被动性主要是针对司法的程序而言的,司法能动性则主要针对司法的实体运用而言的。然而,我们倡导的是能动司法而不是主动司法。在能动司法这个热词铺天盖地的时候,写出上面这些观察之言,正是为了加深对王胜俊院长关于坚持能动司法的“规范性”、“有序性”、“有效性”的准确领悟,把能动司法的音符校准,使之更加高昂!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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