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可否向前夫要求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09-02-17 点击数量:383
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均出生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由于家境贫寒。为了补贴家用,前夫于2003年春节后到南方打工。开始我们鸿雁传书,电话往来,感情很好。但自从2005年春节他从南方回来开始,他便无缘无故与我吵闹生气,并发展到互相打骂的地步。由于感情越来越不合,我们便于2006年5月底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2006年11 月初,我一个朋友告诉我说,我前夫在2004年3月在广州打工期间,红杏出墙,与一女子好上了,大约在2004年5月初便已开始同居。我一听方知前夫与我离婚的真正原因,心里非常难过。我听人说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可现在我们已经协议离婚半年多了,还能向他要求损害赔偿吗? 司马

司马同志: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你前夫在你们离婚前与他人同居,离婚时你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现在你们已经协议离婚了,你在离婚时,又由于不知情而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是否可以再要求损害赔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之规定,你在离婚时既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因而你有权向你前夫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你可以向你前夫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