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已偿清 银行为何拒改征信?

发布时间:2017-03-29 点击数量:462

巴东法院网讯(通讯员 桂春艳)“小信诚则大信立。”诚信至关重要,杨某夫妇在偿清银行贷款后,银行为何拒不注销夫妻二人的他项权证、拒绝更改征信记录?近日,巴东法院一审判决某建设银行协助杨某注销房屋他项权证及土地他项权证,并报请个人征信主管部门将杨某个人征信系统中本次贷款合同还款记录更正为已结清。

20091110日,杨某、徐某与某建设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建设银行为杨某、徐某提供不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10万元,年利率为5.76%,期限自20091110日至2014810日。双方还于同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杨某用其位于巴东县信陵镇的房产作抵押,并于200983日在巴东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他项权证》。借款逾期后,杨某、徐某仅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其余借款本息未按期偿还,某建设银行于2013828日诉至巴东法院,请求杨某、徐某偿还借款本息。2013129日巴东法院判决杨某、徐某偿还某建设银行借款本金56332.22元、利息13935.57元、罚息4965.04确认某建设银行对杨某、徐某位于巴东县信陵镇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某建设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627日,杨某、徐某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执行完毕。此后,杨某、徐某向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取回用于抵押的房产证,却被告知需贷款银行先注销他项权证;杨某、徐某向中国人民银行巴东县支行请求修改其个人征信信息中的还款记录,但被告知其还款记录显示为持续逾期状态,更改该信息需贷款银行上报方能修改。杨某、徐某请求某建设银行注销他项权证并呈报中国人民银行巴东县支行修改其征信信息中的还款记录,但某建设银行至今拖延办理。

另查明,200983日杨某与某建设银行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约定“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即某建设银行)应及时与甲方(杨某)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杨某、徐某作为债务人未按约定按时偿还借款,确实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但杨某、徐某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已将借款本金及利息执行完毕后,某建设银行作为借款担保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应当依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时与杨某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其拒绝协助杨某办理抵押登记注销的行为也构成违约。本案所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合同对附随义务未详细约定,但某建设银行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相关规定报请个人征信主管机关修改债务人的还款记录,这也应当是金融机构在借款人偿清借款本息后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更是众所周知的交易习惯,某建设银行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更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杨某、徐某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