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能否转变为“第三者”?听法官判后答疑!

发布时间:2023-10-25 点击数量:85



“相同的案件不同的判决,法院还有公平正义吗?”信访人张某在巴东县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大发雷霆。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张某如此愤懑不平?据了解,原告许某乘坐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时,行驶途中因张某操作不当,车辆翻下路坎,导致许某被甩出车外严重受伤。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许某一纸诉状诉至巴东法院,法院判决由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张某认为许某被甩出车外,不在车内就是第三者,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并找到了四年前的一个案例,当时是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据此认为是类案不同判。



了解情况后,信访工作人员联系到该案承办法官,在信访接待室一同为张某开展判后答疑工作。针对张某提出的类案不同判,“车上人员”是否转变为“第三者”等一系列疑虑,承办法官结合案情实际,从法学理论到司法实践等不同维度一一给与解答。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不统一,也确实有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的案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第三者的范围为被保险人、车上人员之外的受害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是相对固定的,在发生交通事故过程中“车上人员”因交通事故撞击脱离本车致伤的,仍属于“车上人员”,不改变其“车上人员”的性质,因此不转化为“第三者”。

经过承办法官长达数小时的耐心释法明理,把法学理论解读为朴素浅显的道理,将专业名词转换成通俗易懂的词语,张某表示服判息诉。

走出信访接待室后,张某拉起承办法官的手,饱含歉意的说到:“刘法官,您是一个好法官,是我冤枉您了,您这么一解释,我就都搞明白了,请您放心,我不去上访了。”至此,该信访案件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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