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苕米”引发交通事故 法院判农妇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6-05-10 点击数量:961

巴东法院网讯(通讯员邓正灿 姚瑶)因在自家门前晒苕米(当地将红薯剁成颗粒状碎块后供生猪食用的一种食物)引发交通事故,刘某被法院判决赔偿宋某经济损失25000元。日前,巴东法院水布垭法庭和解执行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41027日,家住巴东县水布垭镇三友坪村的刘某将苕米晒到自家门前的公路上,并用石块在道路上进行了拦砌,没想到这一不经意的行为竟给自己惹来了官司。当日上午922分左右,宋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刘某门前时,为躲避刘某堆放的障碍物,与驾驶麻木车相向行驶的雷某相撞,造成了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32日,经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雷某、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因经济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宋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刘某赔偿宋某经济损失25000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刘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宋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刘某家庭困难,确无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在刘某交纳5000元执行款后主持当事人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