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日报 | 走私运输3349条伪劣卷烟 5名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6-04-23 点击数量: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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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运输走私伪劣卷烟案进行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覃某军等5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弟(现在逃,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覃某军、邱某知等人共同从广西省防城港市向湖北省武汉市运输一批假烟牟利,并联系好车手许某盛、柳某强、陈某银三人负责运输,王某弟、覃某军负责探路、控车。7月4日上午,许某盛、柳某强、陈某银分别驾驶邱某知提供的,提前放置了对讲机及现金的车辆从广西省防城港市出发,三人按照王某弟等人在对讲机中的指示前往指定位置加油、装货、上高速。途中,王某弟乘坐覃某军驾驶的车辆在前方探路、控车,邱某知先后乘坐柳某强、陈某盛驾驶的车辆一同运输。王某弟、覃某军通过对讲机实时指挥许某盛、柳某强、陈某银三人运输路线。

案发后,经现场检查,许某盛、柳某强、陈某银驾驶的车辆运输黄鹤楼牌3个品种的卷烟3349条,价值95.835万元。上述卷烟经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抽样检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军、邱某知、许某盛、柳某强、陈某银在王某弟的邀约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而予以运输,其货值总金额为95.835万元,其中被告人覃某军、邱某知涉案金额分别达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被告人许某盛、柳某强、陈某银涉案金额分别达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故对五被告人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