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农村买房成时尚 但这买卖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6-08-24 点击数量:737

巴东法院网讯(通讯员 谭宝平)厌倦了大城市的喧嚣与繁杂,越来越多的城里人在假期或者晚年选择“躲”到农村享受“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的宁静。“逆城市化现象”下,非农村户口的人到农村购房正成为一种新的“移民潮”。近日,巴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1112日,邓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巴东县野三关镇某村的房屋出售给邓某,邓某在支付李某房屋价款后即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邓某按李某交付的房产过户手续自行申办房产证件。事后,邓某准备拆掉老房子修建新房时,却发现居然批不到相关建房手续,协商不成,于是邓某诉至野三关人民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退还自己房屋价款70000元。

经法院查明,邓某系非农业户口,李某的房屋修建在自留地上且未办理相关手续。法院认为,因邓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无购买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资格,双方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李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利益应当返还给邓某。

因此,巴东法院依法作出李某与邓某购房合同无效,李某退还邓某70000元房价款的判决。

为什么非农业户口不能在农村购房并享有房屋所有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以上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即村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