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忠,保险公司“埋单”
2007年,厦门商业银行与中华保险公司签订了雇员忠诚保险合同。按约定,如果这家金融机构因员工不诚实行为造成现金损失,就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2007年9月21日,商业银行雇员曾素珠挪用资金案发,2008年6月5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曾素珠的不忠诚行为是这样被描述的:2005年6月至2007年9月间,曾素珠在担任商业银行柜员期间,利用被派驻到公路稽征所上门收款员的职务便利,采取延迟入账时间,并不断循环以后挪用的款项归还前次挪用的款项的手段,从其经手代征的公路规费中挪用资金共计183万余元借给其亲属,至案发时仍未归还。在案件审理期间,曾素珠没有退赔任何款项。为此,该判决书中认定,曾素珠身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183万余元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判决书于2008年6月16日生效。
商业银行认为员工曾素珠的行为是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银行的财产,明显属于不忠诚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中华保险公司认为,银行雇员涉案的罪名不符合约定,保险合同列明了被保险人雇员的贪污和侵占才属于保险范围,但是,银行雇员曾素珠行为的性质是挪用资金,这明显与保险条款的约定不符,而且保险的期限是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而根据法院的判决认定,银行雇员挪用的行为发生在2005年6月至2007年9月间,这说明银行损失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范围内,不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调查,查清了曾素珠于2007年8月30日至2007年9月30日分9笔挪用资金不能归还,造成商业银行的损失183万余元的事实。
一审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曾素珠挪用资金行为符合雇员忠诚保险合同关于不忠诚行为的约定,属于中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并无不当,应予以确认,商业银行主张的损失183万余元发生在中华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按约定理赔保险金。一审宣判后,中华保险公司上诉到厦门中院,日前,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编辑:钱财保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