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有关人士称合议制改革牵涉多方需配套措施

发布时间:2010-02-01 点击数量:838
六种情形合议庭成员不必担责 :

★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特别关注

“案件还没到法院,当事人已经找上法官的门了”,合议庭模式固定化带来的弊端,一度成为制约合议制功能发挥的瓶颈。

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开始实施。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院长王松来“很期待”,因为“这一司法解释将就基层法院在案多人少现状下,如何用好审判资源改善审判作风,提供规范性指导”。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加强合议庭职责,完善规范合议庭工作,是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的关键所在。此番加强合议庭职责司法解释的实施,无疑是新一轮合议制改革的重头戏。

“随机”可防关系案人情案

据了解,自从2000年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后,围绕审判长组成的合议庭逐渐固定,为了管理的方便,审判长逐步具有了行政管理职能,自然履行起行政管理的职责。

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固定化模式,容易造成“人情案”、“关系案”,也容易造成有的合议庭成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摆摆样子,并未真正参与审理。

为了去除这一模式存在的弊端,一些地方法院开始了大胆的尝试。

2008年4月,一场改革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悄然进行:民二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不再固定,而是由电脑随机抽取,审判长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责。与此同时,探索合议庭成员随机抽取的改革,也在辽宁等地法院展开。

山东高院民二庭的法官们认为,合议庭随机组成后,审判长的职权就变成了组织庭前准备会、开庭、合议、审核签发文书等审判事务,没有了行政管理权,这使合议庭成员变得更加平等、独立,当事人找法官就要费更多周折。

其实,围绕合议制改革,近十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

早在2002年,最高法院在总结各地法院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合议庭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2007年,最高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而真正对山东、辽宁等地法院合议庭随机抽取模式予以肯定的,是今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避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记者了解到,案件审理采用合议制,旨在发挥合议庭的集体智慧和整体功能,防止法官个人认识上的偏差。然而在实践中,合议庭合议案件时,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审判长的意见成为少数意见,审判长往往不必服从多数意见,而可以提请扩大研究或者报请院长提请审委会研究。这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创造了机会。

日渐走偏的合议庭制度该如何矫正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卫彦明说,2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司法解释,通过明确合议庭内部审判长、承办法官及其他成员的职责和权限,强化了合议庭职责,将为合议庭职能的充分发挥扫清障碍。

司法解释规定,承办法官要履行7项职责,包括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等。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司法解释通过规定合议庭成员共同庭审、阅卷、评议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合议庭工作运行机制。此外,还理顺了合议庭与审委会、院长、庭长、庭务会等的纵向关系,逐步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倾向,寻求合议庭履行审判职责与院长、庭长的监督指导权之间的平衡。”卫彦明表示。

   某些基层院实行有困难

“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基层法院,做到合议庭成员随机组成,还是有些困难的。”慈溪法院民一庭庭长王旭民不无担忧地说。

据慈溪法院浒山法庭庭长朱猛波介绍,2009年,仅该法庭就受理案件1785件,办结1723件,人均结案157件。

王旭民告诉记者,民一庭有3位审判长,一位审判员,两位助理审判员。3位审判长的担子都很重,一位负责处理侵权类案件;一位负责重大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类案件;还有一位负责建设施工合同类案件。其他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要办理大标的额借贷、离婚案件。

“在目前这种情形下,完善合议庭制度需要相关配套措施,改革需要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卫彦明说。

王松来告诉记者,慈溪法院准备在民三、民四庭试点将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一起随机抽出确定的体制,同时,进一步充实院民商事案件质量指导小组业务力量,加大对民商事案件进行指导。在推行合议制改革的同时,还将加强法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自身素质。

“合议庭制度改革不是一个单纯审判组织改革的问题,涉及到法院的审判管理机制以及法院的人事管理、职业保障等诸多问题。完善合议庭制度不可能仅通过这个司法解释解决所有问题,有些体制方面的问题还需要其他配套的改革措施。”卫彦明说。(记者 袁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