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妻状告丈夫索要婚内扶养费

发布时间:2010-04-21 点击数量:711

谭元贵

一对夫妻新婚不久,本应相濡以沫携手走完人生,不料妻子突患重病。然而,她没有等来丈夫的安慰与扶助。无奈之际,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

婚后不久妻子患疾

向某与谭某于200615日登记结婚。20069月,感觉身体不舒服的向某去医院检查了一下。结果晴天霹雳,她被恩施州优抚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建议长期加强监护和治疗。自此,向某先后数次在恩施州优抚医院及当地村卫生室进行门诊治疗,共支出门诊医疗费5000余元。2008326日至46日,向某在恩施州优抚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住院医疗费1385.61元,后经新型农村合作管理办公室补偿406.80元。200738日,向某回娘家跟随其父母生活。

不睦夫妻对簿公堂

自确诊患上精神分裂症后,向某与谭某就开始分居。由于谭某未尽到扶养义务,没有经济来源的向某一下子陷入了生活窘迫的境地。无奈之际,向某愤而以丈夫未尽扶养义务将其告上法庭。

庭审时,谭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有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后判决,由谭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向某已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9427.17元;由谭某从20095月起每月给付向某扶养费300元。

夫妻之间有义务互相扶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向某与谭某是合法夫妻关系,现向某患有疾病,生活存在困难,又无职业和收入,谭某理应对向某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帮助向某早日恢复健康。向某身在病中,医疗机构建议其需要长期加强监护治疗,故其主张的扶养费标准每月300元并不太高,且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因此,法院对向某主张的扶养费标准即每月300元予以确认。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扶养主要是指日常物质生活上的关心照料,相互供养、相互扶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不受感情好坏影响。而对于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婚内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遗弃罪。法官还提示,法院判决后如果谭某仍然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向某可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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