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停车遮挡视线 造成事故亦须担责
某客运车辆为了等客而在路边临时停车,未与其他车辆发生剐蹭,不料却“稀里糊涂”的惹上官司。殊不知因机动车乱停乱靠引发的交通事故,即使肇事双方与该机动车没有没碰没蹭,机动车也会因侵权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日前,野三关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临时停车而引发交通事故案件,判决客运公司承担此次事故10%的责任。
PART 01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行人戴某在横穿马路时被无证无牌驾驶摩托车的陈某撞倒,造成戴某身体受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戴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对该事故认定书不服,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为维持。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戴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陈某辩称,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系因一辆公交车违规临时停车,阻碍双方视线,其无法及时察觉侧方的戴某,最终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应由公交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要求依法追加案涉的公交车所属客运公司及其保险公司为被告。 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追加客运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PART 02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在道路上行驶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没有及时避让,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戴某在没有确认道路安全情况下横过道路,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未将客运公司作为事故当事人划分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责任。公交车辆临时停车时客观上妨碍了陈某车辆正常通行,导致其改变行驶路线,且阻拦了陈某与戴某的视线,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又一原因。因此,客运公司在本案中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戴某承担此次事故20%的责任,被告陈某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客运公司承担此次事故10%的责任。 PART 03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PART 04 法官提醒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机动车在道路上确有需要临时停车,应选择合适的路段和位置,并高度注意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乱停车不仅违反交通规则,若因为其乱停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则还需要承相应的担赔偿责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驾驶员应当规范停车,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他人权益,同时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