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前鉴定+诉前调解”衔接机制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诉前鉴定+诉前调解”衔接机制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大力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立案服务水平,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诉前鉴定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诉前鉴定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或诉前审核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
第二条 在诉前调解立案前或诉前调解过程中,法院以及接受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诉前调解案件承办人员)根据当事人申请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
第三条 申请人提交起诉状、诉前鉴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诉讼时效中断。
二、诉前鉴定的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 诉前鉴定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向法院申请,经法院审查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鉴定意见证明,由法院按照相关程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活动。
第五条 诉前鉴定分为诉前申请鉴定和诉前审核鉴定。
诉前申请鉴定是指诉讼前尚没有单方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由法院审查同意,申请人缴纳鉴定费用,法院通知被申请人,并按照诉中鉴定的程序进行的诉前鉴定。
诉前审核鉴定是指诉讼前已有单方鉴定意见,法院立案前依职权进行审核,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根据举证责任、案件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并按照诉中鉴定的程序进行的诉前鉴定。
三、诉前鉴定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诉前鉴定的适用范围: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五)劳务合同纠纷;
(六)产品责任纠纷;
(七)买卖合同纠纷;
(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九)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
四、诉前鉴定的申请审查
第七条 法院以及接受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在诉前调解案件受理前和调解过程中,认为纠纷适宜通过鉴定促成调解,但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诉前鉴定时应当提交起诉状,并填写提交《诉前鉴定申请书》和《诉前鉴定申请表》,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地等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明确申请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证据材料明细等必要内容。
第九条 诉前调解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诉前鉴定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补充、补正,或者补充、补正后仍不符合诉前鉴定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接收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
(一)已经诉前保全的案件;
(二)申请人与所涉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没有明确的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
(四)没有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五)具有其他不适宜委托诉前鉴定情形的。
四、诉前鉴定的受理流程
第十一条 法院或接受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受理纠纷后,认为符合诉前鉴定需要的,可以向当事人送达《诉前鉴定告知书》,指定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期间,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诉前鉴定。
第十二条 诉前鉴定申请书以及相关鉴定材料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提交,或者向法院以及接受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进行线下提交。
第十三条 诉前鉴定相关材料移送法院立案庭进行台账登记,两日内按照案件性质及本院分案规定选定诉前调解案件的承办法官或指导法官,相关材料一并移交。被选定的法官负责诉前鉴定的办理以及诉前调解未成功转立案后的案件审理。被选定的法官不再参加本轮选定。
第十四条 承办法官或指导法官审查诉前鉴定相关材料后,认为符合诉前鉴定条件决定启动诉前鉴定程序的,会同法院司法技术本门办理。未能启动或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记录在案,转立案庭立案。
第十五条 承办法官或指导法官主持诉前鉴定工作,审核诉前鉴定申请材料、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选择鉴定机构、监督鉴定流程、接收送达材料等工作。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当配合并提供协助指导。
五、诉前鉴定的机构选定
第十六条 承办法官或指导法官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随机确定。
第十七条 以“诉前调”字号立案的案件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未立“诉前调”字号的纠纷由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分别以“诉前调”字号或直接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移送鉴定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书上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六、诉前鉴定的费用预交
第十八条 诉前鉴定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负担(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办理的,按双方协商方式办理),承办法官或指导法官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向鉴定机构预先垫付鉴定费用。逾期未交纳的,视为放弃申请,继续调解。
第十九条 诉前调解未能成功转立案后,鉴定费用的负担由承办法官在案件中同诉讼费用一并解决。
七、诉前鉴定的监督送达
第二十条 承办法官或指导法官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及时办理诉前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意见书的,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诉前鉴定。
第二十一条 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在诉前鉴定结束后及时上传鉴定意见书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或邮寄纸质版鉴定意见书至法院。诉前调解案件承办人员接收后,及时送交给当事人。
八、诉前鉴定的程序终止
第二十二条 诉前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前鉴定终止:
(一)申请人逾期未补充鉴定所需的必要材料;
(二)申请人逾期未补交鉴定费用;
(三)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质证;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鉴定;
(五)其他导致诉前鉴定不能进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诉前鉴定终止后,承办法官或指导法官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次鉴定程序终止,并将鉴定过程中收取的证据原件退还当事人并记录在案,鉴定材料复制件入卷存档。
九、诉前鉴定的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但同意诉前调解的,由诉前调解案件承办人员继续调解,诉前调解成功的,依法出具法律文书。不同意继续调解并坚持起诉的,承办法官、指导法官或调解组织应当将全案调解材料连同鉴定材料复制件一并移交立案庭登记立案,并由负责办理诉前鉴定工作的法官进行审理,该法官不再参加本轮选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以诉前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向法院申请诉讼立案的,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移送负责诉前鉴定工作的法官进行审理,该法官不再参加本轮选定。
十、诉前鉴定的效力和重复提起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诉前鉴定告知书》并填写提交了《诉前鉴定申请书》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加了鉴定材料的质证程序,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后续鉴定机构的选定以及其他与鉴定程序相关的鉴定活动,承办法官或指导法官、司法技术部门均应记入笔录,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继续完成鉴定工作,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以鉴定意见是单方鉴定意见为理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 诉前鉴定程序严格按照诉中鉴定程序办理,除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诉前鉴定意见与诉中鉴定意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不因其发生在诉前而否定其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事项重复提出鉴定申请的,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 法院对于当事人恶意利用诉前鉴定拖延诉前调解时间、影响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规制,并作为审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再次提出委托鉴定申请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诉前鉴定的鉴定意见书仅限用于解决本次纠纷的诉讼、调解、和解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条 执行前的评估、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 北 省 巴 东 县 人 民 法 院
诉前鉴定告知书
:
为规范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程序,你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本院提交诉前鉴定申请书,并填报诉前鉴定申请表,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愿放弃诉前鉴定申请,现将诉前鉴定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第一条 诉前鉴定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
第二条 诉前鉴定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向法院申请,经法院审查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鉴定意见证明,由法院按照相关程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 诉前鉴定分为诉前申请鉴定和诉前审核鉴定。
诉前申请鉴定是指诉讼前尚没有单方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由法院审查同意,申请人缴纳鉴定费用,法院通知被申请人,并按照诉中鉴定的程序进行的诉前鉴定。
诉前审核鉴定是指诉讼前已有单方鉴定意见,法院立案前依职权进行审核,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根据举证责任、案件情况等因素決定是否重新鉴定,并按照诉中鉴定的程序进行的诉前鉴定。
第四条 诉前鉴定的适用范围:(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五)劳务合同纠纷;(六)产品责任纠纷;(七)买卖合同纠纷;(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九)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
第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诉前鉴定时应当提交起诉状,并填写提交《诉前鉴定申请书》和《诉前鉴定申请表》,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地等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明确申请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证据材料明细等必要内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接收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一)已经诉前保全的案件;(二)申请人与所涉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三)没有明确的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四)没有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五)具有其他不适宜委托诉前鉴定情形的。
第七条 法院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随机确定。
第八条 诉前鉴定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负担(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办理的,按双方协商方式办理),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向鉴定机构预先垫付鉴定费用。逾期未交纳的,视为放弃申请,继续调解。
第九条 当事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诉前鉴定告知书》并填写提交了《诉前鉴定申请书》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加了鉴定材料的质证程序,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后续鉴定机构的选定以及其他与鉴定程序相关的鉴定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继续完成鉴定工作,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以鉴定意见是单方鉴定意见为理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第十条 诉前鉴定程序严格按照诉中鉴定程序办理,除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诉前鉴定意见与诉中鉴定意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不因其发生在诉前而否定其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第十一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事项重复提出鉴定申请的,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二条 法院对于当事人恶意利用诉前鉴定拖延诉前调解时间、影响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规制,并作为审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再次提出委托鉴定申请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诉前鉴定的鉴定意见书仅限用于解决本次纠纷的诉讼、调解、和解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执行前的评估、审计参照执行。
年 月 日
诉前鉴定申请表
名称 | 内容 |
申请人 | 姓名: |
住址: | |
身份证号码: | |
电话: | |
被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 | 姓名: |
住址: | |
身份证号码: | |
电话: | |
案由 | |
诉前鉴定事项 | |
诉前鉴定 事实和理由 | |
证据材料明细 | |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诉前鉴定申请书
巴东县人民法院:
为减少诉累,尽快解决纠纷,我向你院申请诉前鉴定,承诺接受《巴东县人民法院关于“诉前鉴定+诉前调解”衔接机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约束,并依照巴东县人民法院《诉前鉴定告知书》的规定参加诉前鉴定程序,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外,我不再申请重新鉴定。诉前鉴定费用的负担按照诉中鉴定费用的负担规定执行。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