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药?“药匣子”被判一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4-02-21 点击数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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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作为特殊商品,涉及千家万户,是不容忽视的民心工程。可偏偏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从中牟利,置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干起了销售假药的非法勾当。日前,巴东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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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褟某某因信用卡逾期、债务缠身,为牟取利益,在明知黄某某出售的男性保健品不正规、无相关检验证明和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仍从该处购买“虫草十八鞭”、“美国黑金”、“肾宝片”等男性保健品在门店销售和社交软件出售,累计销售金额3465元。正当褟某某沾沾自喜以为自己找到的一条“致富之路”时,司法机关已经盯上了他。

被告人褟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向巴东县公安局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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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结果



被告人褟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数额共计346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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