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原因没有查明 保险公司有错担责

发布时间:2010-05-20 点击数量:295
    5月18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猝死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给付原告江西新余农村合作银行保险金143万余元。

    2009年1月22日,原告江西新余农村合作银行与肖继兵签订借款合同,肖继兵向该行借款200万元。次日,肖继兵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200份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1月23日零时起至2010年1月22日24时止,保险费4000元;身故保险金在出险时借款余额内的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的贷款人,超出出险时借款余额部分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2009年2月16日凌晨3时许,肖继兵出现呼吸困难,经急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次日,肖继兵亲属约保险公司设在新余的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到新余市公安局刑科所法医室,要求对肖继兵尸体进行解剖鉴定以查明死亡原因便于理赔,但该工作人员称因鉴定主体的原因应先请示保险公司,才能决定该所的法医鉴定对理赔是否有效。当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来到新余,但对尸体检验的相关工作未安排妥当,以致该所法医未对肖继兵进行尸体解剖鉴定。2009年2月19日,肖继兵被土葬。另查明,截止到2009年2月16日,肖继兵尚欠借款14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继兵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肖继兵的死亡虽经医院认定为猝死,但猝死仅是一种死亡的表现形式,而非真正的死亡原因。为查明死因,肖继兵家属在肖继兵死亡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了尸体解剖鉴定,保险公司虽到医院对肖继兵的死亡经过进行了调查,但未告知当事人应当进行尸体解剖鉴定及鉴定的相关法律后果。因此,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时存在过错,最终导致肖继兵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在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肖继兵的死亡并非意外伤害死亡的情况下,应当对肖继兵的猝死承担理赔责任。

    ■审判长提示■

    本案是在客观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形下,运用证据规则推定法律事实从而作出裁判的一个实例。

    本案争议的焦点并不是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而在于猝死死因的证明责任。肖继兵猝死后,其亲属在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人,已经完成了初步证明责任,下面应由保险人对肖继兵的死因进行调查和鉴定。如果肖继兵由于疾病,或免责条款列举的情况导致死亡,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令人遗憾的是,肖继兵家属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申请了尸体解剖鉴定,但保险人既未同意进行尸体解剖鉴定,亦未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后果,仅进行了初步调查,最终导致肖继兵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因此,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时存在过错,在保险公司又未提供证据证实肖继兵的死亡并非意外伤害死亡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承担败诉风险,赔付保险金。

第1页  共1页

编辑:钱财保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