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人民调解协议应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3-11-12 点击数量:664

案情201218日,谭某与曾某受案外人黄某的雇请,为其承包修建的一栋房屋台阶做护栏。谭某搭乘曾某驾驶的由黄某提供的三轮摩托车,携带施工材料到施工现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谭某受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无责任。受伤后,谭某在某医院住院治疗71天,花费医疗费76881.62元,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三级脑外伤、左肩锁关节脱位及头皮血肿。201221日,谭某、曾某经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曾某除前期支付的医药费、护理费、床位费、生活费等共计41320元外,再一次性支付谭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20000元。曾某一次性支付约定费用后,谭某不再追究曾某的一切法律责任。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时,有谭某的父亲谭某某等人在场。调解协议书签订的当日,曾某即按协议内容支付了全部费用,谭某接受全部费用并在领款单上签字确认。谭某出院后,以该调解协议书存在乘人之危及显失公平的情形为由多次要求撤销或变更,遭到曾某拒绝。谭某遂于2012710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于201221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调处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争议双方签字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无异议,但这种民事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其协商、制作、签订的过程都是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见证下进行的,一定意义上具有经公证的民事合同的属性,其效力比普通的民事合同要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经法院确认后,人民调解协议可不再经过诉讼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该司法解释的目的之一在于支持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成果,避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再行诉讼而浪费司法资源,最大程度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以体现诚实信用的原则。审理实务中应最大程度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主张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负有最严格的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谭某应对自己主张协议存在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不能被证明则应由谭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在签订调解协议书时,曾某是否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条件而订立的合同。合同一方处于危难或紧迫需要之际,另一方故意利用此种危难或紧迫需要之际而签订合同,该合同违背相对方真实意思并明显不利于相对方,是认定乘人之危的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在本案中,谭某应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签订协议的当日存在以下情形:1、谭某处于危难或紧迫需要之际;2、曾某故意利用了谭某的此种危难或紧迫需要;3、争议的调解协议书违背谭某的真实意思并明显不利于谭某。谭某主张曾某利用了其身体不适并急需继续治疗的危难和紧迫需要。审理过程中,谭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签订该调解协议时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调解协议对谭某是否显示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认定一份民事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合同是有偿合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的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所致。谭某主张该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其应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此份调解协议书时曾某利用了某种优势以致合同结果对其明显的不公平。在审理过程中,谭某表示不清楚该调解协议书存在哪些显失公平的情形,也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判决】该案审理后,法院认为谭某未能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了谭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某种程度上类似于经公证的民事合同,其效力比普通民事合同要强。人民法院应维护合法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以保护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成果。当事人起诉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

(巴东县水布垭法庭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