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也是执行通知书!巴东法院作出首份附带执行通知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2-03-31 点击数量:910

  “本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如数履行,如未履行义务……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可依法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巴东法院信陵法庭作出的一份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上,增加了该内容。该判决书也是巴东法院作出的首份附带执行通知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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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刘某国到向某东承包的公路修建工地务工,双方约定工资标准,刘某国务工结束后,向某东应支付刘某国劳务工资6035元,向某东出具欠条后,到期未支付刘某国劳务工资。近日,刘登国将向某东诉至法院。
信陵法庭开庭审理该案,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向某东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刘某国劳务工资6035元,并将执行通知书内容加注在了判决书上,明确告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推定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
将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列入判决书中,在审判阶段就启动执行程序,明确了当事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起到了及时督促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作用,极大节约了执行时间、提高了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