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称已退耕牛款 举证不能输官司

发布时间:2013-12-16 点击数量:770

巴东法院网讯(通讯员 邓正灿 向子龙)日前,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兰某各赔偿刘某年、刘某喜耕牛折价款1000元。

刘某年、刘某喜与兰某共有耕牛一头。20133月,兰某私自将耕牛变卖后双方发生争议,经村委会、镇综治办多次协调未果,刘某年、刘某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兰某赔偿其耕牛款。庭审中,兰某承认与刘某年、刘某喜共有耕牛以及独自变卖耕牛的事实,但辩称刘某年、刘某喜在其变卖耕牛前已经退股,自己已给刘某年、刘某喜各给付了500元的“股款”,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兰某应对已退股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兰某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