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办理院审判委员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项;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起草院领导交办的重要文件;主管文电、秘书、文印、督办、机要、密码、保密、统计、档案、调研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全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训工作;呈报记功单位和模范、记功人员,表彰先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协助编制部门管理全院机构和人员编制;负责全院干警的考察、考核、调配、任免、工资、福利,法官、警官的考评、晋升、辞职、辞退以及退休工作。
(三)立案庭
负责刑事、民事、行政、告诉、申诉、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对本院审理和执行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执限)跟踪、流程管理及全院审判执行数据统计;处理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诉讼与非诉讼的来信、来访;处理并呈报司法救助事宜;决定案件受理费的预收数额。
(四)刑事审判庭
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犯罪案件;办理其它有关刑事审判事宜;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婚姻家庭、继承、房产、不动产(宅基地使用权、其它土地使用权、林木、水利、其它不动产纠纷)、损害赔偿、相邻权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指导人民法庭审理民事案件。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债务纠纷;有关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等案件和破产案件;办理其它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指导人民法庭审理民事案件。
(七)行政审判庭
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其它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八)审判监督庭
审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再审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复查交办案件;审理检察机关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各类再审案件;办理审判监督的其它工作。
(九)执行局(下设执行裁决庭、执行实施庭)
统一组织,使用全院执行力量,协调全院执行工作,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执行内容的决定;受理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的裁决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接受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案件和协助执行案件;办理其它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十)监察室
负责督促检查全院干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纪律情况;受理控告、检举全院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受理监察对象的申诉;对审判工作严肃执法情况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察监督。
(十一)司法警察大队
担负警卫法院、押解人犯、送达法律文书、协助执行案件、执行死刑任务;负责全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司法行政科
负责本院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物资装备管理;负责本院机关和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院枪支、弹药、车辆、服装等装备管理;负责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案件诉讼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审计工作;处理和接待外事工作。
(十三)司法鉴定科
负责法医、文字、会计、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委托技术鉴定工作;审查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证据鉴定。
县纪检派驻机关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