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逃课坠楼受伤 学校也担次要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凡冲系被告湖北省咸宁市职业技术学院08(14)班学生(1994年2月21日生),2008年11月17日下午,当天由于下雨,校方安排的体育课为室内活动,原告和同学李开丁未告知老师,私自到教学楼二楼微机室去玩电脑。快下课时,原告想返回教室,发现微机室房门紧锁,原告担心体育老师在下课前点名,情急之下从二楼走廊上跳到一楼地面,着地时导致双脚受伤。原告同学通知班主任徐俊杰,班主任遂将其送到市中心医院救治,经确诊为双脚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徐老师受学校委托当即垫付了1000元的治疗费用,回校后又组织师生捐了4000多元送到医院。原告在市中心医院治疗10天后,征得主治医生同意转到崇阳中医院住院8天,共花费医疗费6091.5元。2009年5月18日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休息时间为6个月。
法院认为,原告凡冲是被告咸宁职院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理应服从校方的管理,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但原告在上课期间,违反学校的管理制度,脱离老师的监管,私自离开教室到微机室玩电脑。且原告从二楼跳下摔伤的动机是因为害怕老师点名受到处罚,原告作为一名年满14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从二楼跳下摔伤的后果有相应的认知能力。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不是被告在管理方面有明显缺失或者教学设施有明显设置不当,而是由于原告自己违反规章制度,破坏教学秩序,且自行翻越围廊从二楼跳下摔伤的,因此原告应对此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一所封闭式管理的学校,对在校学生应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在原告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应承担对原告的监护责任。虽然原告违反制度私自离开教室,但并未离开校园,脱离学校的监管,且在上课期间,任课老师应随时注意学生的动向,虽然安排的在教室内自由活动,仍应尽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杜绝学生私自离开教室等情况发生。但该情节仅为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并不能直接导致原告从二楼跳下摔伤的后果发生。因此,被告应对此次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应赔偿给原告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各项损失共计74902.5元的30%,计22470.75元。扣除被告委托徐俊杰老师垫付的1000元医疗费,被告还应给付21470.75元。据此判决:被告咸宁职院应给付原告凡冲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470.75元。
编辑:谭元贵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