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不能转让其受益权

发布时间:2014-05-06 点击数量:1020

作者 罗杨军

【案情简介】

20123月,向某的父亲为向某的母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为向某。20141月,向某与妻子陈某协议离婚,3岁多的男孩归妻子抚养。在家庭财产处理上,陈某同意家中财产全部归向某所有,向某同意将保单中的受益人变更为陈某。二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受益人变更申请书,申请将保单上的受益人变更为陈某。保险公司在原保单上更改了受益人。向某父母知晓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转让受益人的行为无效。

【法理分析】

保险法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这是指受益权的变更、撤销,不是受益权的转让,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受益权转让的问题,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受益权的性质和保险制度的特征进行分析说明。关于受益权的法律属性,主流观点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所享有的仅仅是一种期待的地位而非期待权,而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原始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此时的受益权已经是一种既得的财产权。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受益权是一种债权,该种债权的本质即为民法上的一般债权,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转让。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受益权实际上并不存在,受益人并不享有法律上予以强制保护的权利,而仅仅是享有的一种期待利益。人身保险的功能在于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存在特定关系的人提供一定经济保障,其成本由投保人支付,而道德风险由被保险人承担,因此确定受益人时,应尊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意志。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不享有转让受益权的权利,否则将架空保险法确定的受益人指定规则,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并诱发道德风险。如果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必须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变更要按法定程序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批注后才发生转让的效力。受益人未经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同意擅自转让受益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真正权利人事后知道无权处分的事实后有行使撤销无权处分的权利。

【法院判决】

根据当事人争议受益人能否变更受益人、转让受益权这一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没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受益人自身无权变更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向某变更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属于无权处分,且事后未得到权利人追认,故判决向某将其受益权转让给陈某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