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大调解格局 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发布时间:2013-06-13 点击数量:2849

构建大调解格局 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于巴东县水布垭法庭几例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实证分析

谭 林

题记:一切来自土地的都将回归土地。

——莫言:《生死疲劳》

作为基层法庭,调解的格局再大,也不外乎乡(镇)、村(居委会)两级,故本文所探讨的“大调解”,并非规模和层级,而是指主体的多样和参与程度。一般乡镇人民政府都设有派出所、司法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维稳中心)等主司矛盾纠纷化解的单位,这些单位的许多工作人员长年工作、生活在基层一线,对当地的社情民意颇为熟悉,也建立了一定的人际关系,可谓是乡镇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村民(居民)委员会(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深处矛盾纠纷的最前线,最熟悉矛盾纠纷的经过和当事人的情况,许多村干部在本村享有很高的威望,这些因素使得村民委员会在调处矛盾纠纷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人民法庭在调处比较复杂的案件,特别是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件时,可以大力倚重前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力量,充分发挥大调解格局的优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水布垭法庭在努力构建符合自身实际的大调解格局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并初步建立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了大调解工作联络机制。水布垭法庭与辖区内的党委政府进行了沟通,建立了通讯录,将各辖区内政府主要领导、分管社会稳定的副书记(副镇长)、矛盾纠纷调处部门的工作人员、村组干部的联系方式全部登记成册,可随时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二是建立了矛盾纠纷信息共享机制。水布垭法庭与辖区内政府综治办每月召开例会,或者采取其他沟通方式,将法庭收结案月统计表和政府矛盾纠纷月统计表的信息进行共享,对政府受理的矛盾纠纷有哪些最终会进入法院和法院受理的案件有哪些最终需要政府主导处理或者协调处理进行分析,形成预判,以便更好地掌握矛盾纠纷的动态,并视纠纷的实际情况拟定初步的调解方案。三是建立了大调解工作联动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对于一些较复杂的矛盾纠纷,通常都会要求法庭参与协调,而对于法庭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件,特别是已经由政府处理过而没有调处下来的案件,可以邀请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力争最大程度地做到案结事了。

20122013年,水布垭法庭受理了几起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件。考虑到纠纷的复杂性,在充分了解并评估了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后,法庭确立了“深入现场、多方调解、缓和情绪”的办案思路,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大调解的优势,使得这几起案件均以双方当事人和解结案,原本对立情绪较大的双方也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亦表现较为冷静和克制,既做到了案结事了,又达到了心平气和。

在这几起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件的调处过程中,大调解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在办案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全面收集信息,掌握双方发生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是同村(组)村民自发修建入户公路而产生的占地补偿、堵路或其他纠纷,三是因农村房屋的买卖而引发的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使用权的纠纷。在前述三种情形的纠纷中,争议的双方其实都是相知相熟的邻里,有的甚至是亲属关系,在一个熟人社会里为何为产生争议并发生纠纷继而对簿公堂?背后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些原因其实与案件本身并无多大关联,但恰恰有可能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件之所以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双方没有处理好相邻关系,日常生活中的一句不恰当的言论,一个不友好的举动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双方产生矛盾冲突的导火索。有些当事人动辄就说“这个事情很小,但是气愤上不服”。为什么不服,要找到根源。只有充分了解这些案件本身或者背后的信息,才能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大调解的工作机制能够充分利用“熟人社会”所具有“信息公开”特点,使办案人员更多的了解案件信息。比如在刘某与覃某(双方系继父子关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调解结案)的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村干部了解到刘某的胞弟很“关注”此案才使得案件执行复杂、刘某与覃某双方情绪对立严重,办案人员遂两赴现场组织村组干部多次参与调解才使案件得以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是能够形成“人多势众”的气场,凸显“为你而来”的诚意。不同于执行过程中的人多势众更多的是一种威慑,调解过程中的人多势众彰显的是一种诚意,它能够给双方当事人这样一种心理暗示:这么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三番五次地到现场为你们解决问题,是真心实意地想化解你们之间的矛盾,双方也应该珍惜调解的机会,切实着眼于解决问题,而不应该陈谷子烂芝麻地追溯历史旧账,也不应该相互埋怨指责发泄怨恨。当参与调解的人员较多时,一定程度上会给当事人造成这种心理上的压力,有助于调解工作的进行。2013117日,由清太坪镇分管维稳的副书记牵头,法庭、司法所、综治办、电视台等人员组成工作专班,来到清太坪镇陈家湾村五组,就谭某诉向某排除妨害一案进行调解。经过大量的调解工作,向某自愿将其堆放在家门口的石头清楚,保障入户公路的畅通。

三是有利于缓和对立情绪,最大程度的实现双方心平气地接受法院调处结果。调解结果是否心平气和地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是检验调解效果是否良好的重要参考标准。若当事人口服心不服,会给日后的执行工作带来相当的困难。大调解的工作模式有利于把道理讲清讲透,把法律释明释细,把双方的对立情绪平复到最缓和。特别是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司法最终裁判者的身份限制,可以针对案件事实就是非对错进行客观的评价,打消一些当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有些干部敢于直言,也敢于严肃批评言行不当的当事人,客观中肯的言论能够促成双方反思自己的过错,换位思考,从而为解决纠纷找到突破口。2013321日,法庭会同清太坪镇综治办、司法所就张周某等人诉谭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宏周同志严肃地批评了谭某故意堵路以求抬高土地占用费的不法想法,并劝导双方着眼于早日把路修通后尽快使路面硬化来解决村民通行问题。该案经调解后,双方不仅平息争议,而且还就入户公路畅通后路面硬化一起达成了协议。现如今,张某等五户人家的入户公路已经水泥路面了。

(作者系巴东县水布垭人民法庭副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