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成寻衅滋事的刑事被告人,意气用事要不得!

发布时间:2021-05-28 点击数量:1016

近日,巴东法院判决一起刑事案件,谭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本是一件小事,却因当事人年轻气盛,不肯退让,小事发酵成大事,构成刑事犯罪。

巴东籍张某(女)倒车时碰撞谭某(男)停放的越野车,因谭某外出未归,车辆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事后谭某驱车到张某丈夫向某门店索赔,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后谭某离开。谭某妻子闻讯赶至现场与张某发生争执,并与张某及其胞姐发生抓扯、殴打。谭某获知后手持一把菜刀冲进向某门店参与斗殴,谭某妻子用小型订书机砸向向某头部,致使向某左侧头部受伤,后经他人劝阻被拉开。他人报警后,谭某经民警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巴东检察院指控谭某犯寻衅滋事罪,经巴东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谭某持凶器追逐他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谭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谭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谭某悔罪态度明显,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本是财产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却因任性处理,成寻衅滋事的刑事被告人,意气用事要不得!

法律解释: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持凶器殴打他人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协商处理和用法律正当程序处理,都是权利人处理争议的正当途径,动手不仅伤人害己,且成本高昂,小则产生民事责任费用,大则留下前科劣迹,对个人形象、工作生活产生不良后果。退一步海阔天空,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在所难免,要冷静对待,正确处理,法治社会要用法律手段维权,避免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意气用事,造成矛盾升级,两败俱伤,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