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之解读

发布时间:2010-05-26 点击数量:815
康德尝言:“有两样东西最能深深地震撼我的心灵: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价值观即是人内心的“道德律”,其可诉诸人之心而导引人之行,心正则行直。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倡导“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学习,并将之作为今年司法文化建设的主题,实乃时势之必然。窃以为,人民法官不仅是社会正义之象征,亦当为社会道德之楷模。因此,司法之核心价值既要反映法官对自身存在意义、价值追求的理解和把握,也要回应社会之于司法与法官的价值期望。为此,围绕“公正、廉洁、为民”三元司法价值对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作广延性解读实为必要。

公 正

无私谓之公,无偏即为正;公正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亦人民法官之天职——法官通过审判定纷止争,输送个案正义,为法治之清渠提供源头之活水,被认为是西方法治国家之关键环节,亦渐次为今日中国各界之共识。培根尝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公正既是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之“阿基米德点”,又是法治与人治之“黄金分割点”。因此,公正不仅是文明社会的共同诉求,亦为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具体有三:

其一,做正义的导航者。丹宁勋爵说:“如果我们必须相信某些人的话,那么就让我们相信法官吧。”因为法官是社会正义的真正导航者,因而也是信奉正义的人们唯一值得信赖的人——正是作为社会失范最终矫正者的法官,通过阐释法律以布道公平正义之信念,通过裁决个案以矫正被扭曲的正义,从而最终导航整个社会走向正义之轨道。这就意味着,尽管正义自在人间,但正义从来就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相反,总有一些人或者事情有意无意地妨碍着正义的实现,惟其如此,司法这样一种矫正的正义就成其为人类社会之内在需要。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尽管真理未必掌握在法官手中,但正义却往往必须借助于法官公正之裁决才可能实现。因此,在一个法治社会,信赖法官就意味着信赖正义,反过来,信奉正义往往就得信奉法官。

其二,做公平的卫道士。如果说人类社会存在着一种以公平为事业的职业群体,那么这个群体就是法官——社会是人与人的结合,公平是人际关系的自然法则,法律是人际关系规则的总和,故公平是法律之先导,而法律是公平之保障,法律自身的公平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而后者则是整个过程的“神经末梢”,公平始终是司法所共同追求的目标。公平是在多个主体或多种情形之间比较而得出的结论,对公平的认识因人、时代和情形而异,且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公平的现象屡屡发生,因公平引出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法官在具体个案过程中以经验和理性为指导,对同类主体和事项同等对待,对不同类主体或事项区别对待,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其三,做良知的守护人。在物欲横流、唯利是图的时代,谁是社会“良知”最适恰的守护人?毫无疑问,是法官——良知是人的天赋道德观念,即道德自觉,亦是康德所谓的判断正当与否的普通理智。良知是道德自觉,其和公正同是社会的自然规范与属性,良知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正的道德体现,法乃公正善良之艺术,法官是社会公正的裁决者,司法过程是法官个体自我良知和社会共同良知交融的过程;良知是普通理智,其是一种具体认识和使用规则的能力,需要经过专业的培养和经验的累积,而经验又是理性的范畴之一,法官基于理性,着眼于社会公共利益,在具体个案中将法律、经验和技能完美结合,对法律纠纷和违法行为进行裁决和矫正,而此等良知唯法官所有。

廉 洁

廉洁是法官的人格标尺,不受是廉,不污为洁,公民对法官之廉洁有着高于常人之期待,法律对法官之廉洁亦作严格之规定,正如卡多佐所说“法官的品格是正义的唯一保障”,廉洁是法官之所为法官基本品格之一,也是德沃金所谓的法律帝国首都之法院和王侯之法官的根基,如果法官没有了廉洁,即使坚不可摧的帝国城堡也将轰然倒塌,“才高八斗”的王侯最终也会被驱逐出境。究其法理渊源,廉洁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之主基固然是“形而下”经验之总结,却亦暗合“形而上”逻辑之必然。具体有三:

其一,以廉洁为职业伦理。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官共同体在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守的特殊行为规范,从而形成的自觉秩序,也是其自我认同而形成的自律性职业操守。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司法公正使公众对法官的期许日益提高,而廉洁是法官最低职业操守,是法官职业化的伦理根基。如果没有廉洁的职业伦理,从根本上来说是法官职业共同体伦理没有真正的形成。廉洁的职业伦理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能够摆脱外来干扰,战胜人性之偏私,克服邪恶之诱惑,抵制金钱、权力和美色的诱惑,不办理人情案,拒绝贪污受贿,忠于法律原意和良知,形成崇尚廉洁、愿意廉洁和真正廉洁的氛围。

其二,以廉洁为道德修养。百行德为首,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也是法官职业化的基本内容,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道德高尚是从事法官职业的必备条件,概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滞后性,法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一定程度上判决是经过法官的人为理性(包括经验、观念等)过滤了的法律。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之首要,是法官构筑良好职业道德的根基,使法官成为社会公众心目中法律的阐释者和社会正义的宣示者,从而最终树立司法的权威。廉洁的道德修养要求法官在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和各种物质诱惑时坚守底线,防微杜渐,慎独自律。

其三,以廉洁为人格素养。德国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希里有云:“法官的人格是社会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的人格是指法官职业共同体区别于其他职业的独特而稳定的心理与行为总和,法院是法律和正义的形塑者,法官则是其守道者,公正信念、法律信仰和理性精神是法官人格的内在规定性,而廉洁素养则是法官人格的外在表现之一,且是法官人格的基石范畴,也是其社会良知守护者的基本要求,没有廉洁则很难相信法院判决会公正。廉洁作为法官的人格素养是维持其职业信誉和声望的内在动力,也是司法公信力之源,正如清朱舜水所说:“公则生明,廉则生威。”

为 民

培根曾云:“法官们应该懂得,若不以保障人民幸福为目标,法律就只是刁难人的陋规。”为民守法度也是人民法官的职责所系,亦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与目的,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法官法设定的核心原则,故亦当为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之有机成分。法庭明理析法是法官弘扬理性、适用法律的过程,判决是法官坚守良知、信仰法律的结晶,法官字字珠玑、句句箴言诠释着法律的真谛,通过正当行使审判权界定权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定纷止争,恢复失范的社会关系。具体有三:

其一,以便民诉为起点。理性和意志之分野是司法和立法与行政区别之所在,而时效性、程序性和专业性等是理性之所备,成本之高昂和运作之繁杂等亦是其必然结果,但我国城乡二元与社会转型等复杂性因素所带来的司法需求的多样化,加之社会主义司法人民性之本质,司法应以便于广人人民群众诉讼为起点,案件拖延与程序繁赘等应予避免。详言之,应当至少在以下方面提供为民服务:在司法组织上,要便于人民及时起诉和法院有效处理,编织城乡便民诉讼服务网;在司法活动上,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在不影响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避免当事人诉累;在司法程序上,应建立层级化的程序标准,力求程序与案情相适应。

其二,以维民权为基点。社会主义司法人民性是一种以人民合法权益为旨归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是公民权利义务的载体,明晰权利、裁定权属是司法之旨趣,法官必须维护公民权利,否则法官就不成其为法官;同理,权利必须被法官所维护,否则法律就不成其为法律。在法官不成其为法官的社会,一切法律都形同虚设;而在法律不成其为法律的国家,法治只能是一种虚弱的臆想。具体到司法实践之中,就要求法官怀有为民司法之理念,以法律为唯一上司,不唯上,也不能为舆论所左右,更不能为自身的喜恶所影响,在个案中探求事实,明法析理,以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三,以促民和为终点。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人民的幸福乃最高法律。”法官依据法律和事实推演的权属结论固然重要,但如果仅将自己作为放入条文和事实原料输出判决馅儿的“绞肉机”的话,当事人可能基于判决的强制力等因素执行了判决,但司法不能及时将失范的社会关系和颠倒的是非曲直矫正过来,当事人的矛盾依然存在,即不能实现判决的社会效果,这无疑是为下一个矛盾的发生埋下了伏笔,这样的判决最终偏离了为民的轨道。故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做到:一则将一些可以通过非诉讼对抗途径解决的案子分流,尽量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庭外;二则在审判过程中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要注重社会效果,力求案结事了,实现和谐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