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教不改,秭归一男子贩卖毒品“二进宫”,获刑三年十个月

发布时间:2021-06-02 点击数量:1041

 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近日,巴东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2015年10月13日,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5月2日被刑满释放,出狱后王某仍不悔改,再次贩毒被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13日,王600元的价格在本县信陵镇某饭店门口向谭贩卖0.2克冰毒(甲基苯丙胺)、1颗麻果(甲基苯丙胺片剂)。同年7月6日,王再次以500元的价格向谭贩卖0.2克冰毒。

2020年5月29日凌晨,王1000元的价格在本县信陵镇广场向郭贩卖0.2克冰毒、1颗麻果。

2020年7月2日,王500元的价格在本县信陵镇宾馆向宋贩卖0.2克冰毒。

公诉机关认为,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应依法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对王某定罪量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5月2日刑罚执行完毕后,2020年5月又实施犯罪行为,且所犯罪行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对王某从重处罚;王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本次系毒品再犯,依法对王某从重处罚;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王某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合全案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贩卖毒品害人又害己,要自觉抵制毒品,遵纪守法,提高禁毒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实现全民禁毒,平安生活。

今年来,巴东法院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结合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的工作要求,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惩处毒品犯罪,加强禁毒宣传。截止目前,共审结涉毒品犯罪案件8件8人,对遏制毒品犯罪蔓延,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