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暑期实习法院观感(三)

发布时间:2010-08-21 点击数量:1232

815,我离开生活了一个月时间的巴东县人民法院官渡口法庭,离开了教了我很多人生经验的老师,结束了我的实习之旅。在这段日子里,我的生活是有味道的,所以现在回想起来,特别怀念,要不没有这些味道,我想我的实习就这样的过去了。但不是,那种种的味道还深深的记住我的脑海里,叫人无法忘记。这些都是我的人生中很难得的一次经验。人生经验都是在人我们的人生中不断的积累的,在实习中我所收获到的不止是我的知识,更重要的是我的精神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就让我来谈一谈我的感受吧。

法律是一个国家维护统治的根本标准,它有着神圣的地位和尊严;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相互联系的纽带,它温柔妩媚而多彩。法与情是我们谁也摆脱不了的,二者总是交织在一起难解难分。作为执法者如何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尤为重要,不能让情大于法,办理案件中要杜绝人情案,严格按程序法要求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现实中做到这样很难,因为法律是无情的,执行法律的人却是有情的。亲情、友情、爱情等等围绕着我们,对这些“情”我们有时很难回避,深深陷入法与情的选择困扰中是每一个法律人可能都会遇到的问题。

在我实习期间,老师为了让我能亲临现场更为真切的感受法的运行而准许我参加了多次庭审并担当书记员的角色,在这多次的庭审中每一次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影响,然而其中有一件尤甚。此案案件性质是一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原告是一个家境不错的老人,而被告为一个三十岁左右的年轻人,但家庭境况却十分差,家中有一个因车祸而瘫痪八年多的妻子,还有一个收养的大约出生三个月左右的婴儿。其生活来源基本全靠享有的国家司法救助及社会贫困补助,在庭上是由他自己参与辩护的,后来了解到那青年并未学过法律,只是因此案而即兴的了解了一点法律知识。其基本案情是原告可能因琐事跟被告瘫痪的妻子发生的争执,被告基于对妻子的保护而拉扯了原告一把致原告手臂受伤。看到此种情景,在还没开庭前我便发现我触犯了一个法律人所不应该犯的错,我已开始同情被告,我好像已觉得只有满足了被告的请求才会是一个公正的审判,我仅仅是一位旁听者,我不敢想象审判者是否有这种心态,但我可以肯定其他旁听者中肯定有人会拥有跟我一样的心情。当审判至各方出示完证据时,我发现原告各方论证都很充分而被告却不能充分证明其论点,即从法律的角度原告是法益的真正收益者。此案最后虽未宣判,但其结果已可以想象到,我也坚信法官会依法做出审判。可这种结果真的是一个法官发自内心想做出的吗?这种结果真的能让一个旁观者从内心真正认同吗?我们可以想象大约两千元钱对原告意味着什么而对于被告又意味着什么了?,而法却无法让一个人做出合情的决策。一个同情心便会是人陷入这种法与情的困扰中,而同情心仅仅只是一种对社会普存的情感,相对于亲情,友情,爱情其对一个人行为的影响程度低的多,当我们遇到这些对一个的行为影响程度更深的情感与法冲突时我们该如何做出一个让自己内心认同的选择了?法没有选择,可法官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向贤龙

 

            (据作者原稿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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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