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0-08-21 点击数量:347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各种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推向深入,经济发展环境和社会生产条件在不断改变,人们的思想意识和社会认识能力也随之改变。在这种客观态势,执行案件性质和数量也在不断改变和上升,给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的难度越来越大。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是作为一个法律人需要积极思考和探索的实际问题。

一、执行难的现象和原因

解决问题首先看清问题的实质,找准执行难的原因,要对症下药。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是法院审判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实现,即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有效手段。当然,执行案件不只限于审判处理的案件,也包括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书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体制改革,基层法院难以执行的案件越来越集中表现在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案、劳动伤害赔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借款合同等纠纷案件。这些案件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但情况却等等不一。

(一)交通事故伤害赔偿纠纷案。由于农民收入大幅度增长,农用三轮、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明显增多,带动了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同时,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道路建设不断加强,县域内的县乡路、乡乡路、乡村路、村村路面状况彻底改善,呈现出“路好车多”局面。但农民驾驶机动车辆的技能和安全意识较差,致使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案件不断上升,直接和间接损失较大,执行标的额较多。这类案件的大部分被执行人没有一次性完全赔偿能力,自然产生“能拖就拖、能躲就躲、被拘就拘”的“耍赖”思想,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二)劳动伤害赔偿纠纷案。随着劳动体制和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劳动者法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劳动纠纷的劳动伤害仲裁案件增多,但是用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差,自认为财大气粗、有关系,在思想上存在着“我给你钱,你给我干活,两相情愿,你自己不小心伤到自己,与我无关,仲裁让我赔偿,我就起诉,宁肯把钱花在管事上,也不赔偿当事人”的想法。从形式上看虽然没有签定劳务合同,但雇用劳动力本身已成为事实劳动合同,受国家劳动法保护,显然,用人单位思想错误,作法违法。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思想认识不够,有消极抵抗意识,增加了案件的执行难度。

(三)借款合同纠纷案。该类案件数量大,已占全部执行案件的50%。主要是人们经济意识增强,很多城镇居民和农民借款投资从事第三产业或高附加值的第一产业,他们的市场风险预测能力和偿还能力较弱,经营一旦亏损,无力及时偿还贷款,执行中就出现了逃债、躲债、拖债等现象,给执结带来困难。

二、改进执行难的措施

随着基层人民法院“重审轻执”意识的根本改变,执行理念不断更新,执行力量得到加强,为解决执行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各地法院虽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执行方式,在努力提高执结率上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针对执行难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在执行措施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自觉接受监督,争取各方面支持。法院执行人员应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和“和谐执行”理念,切实增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对影响较大或重大案件要向当地党委政法委、人大等部门作出专题汇报,始终坚持定期汇报与专题汇报相结合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得到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不断促进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水平。

(二)夯实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作用。巩固和加强以法院为主,检察、公安、司法、财政、民政、工商、金融、劳动等部门参与的执行联运协作机制,实行特案专案与特别部门协作制和各部门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执行与法庭联动,及时掌握被执行人动向。要做好执行与基层人民法庭的联络互动工作,同时与便民诉讼联络员保持密切联系,告知其范围内被执行人的负债情况,发动他们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财产状况和线索,经常性地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以减少执行费用。

(四)利用传统节假日、农忙季节进行集中执行。对一些外出打工、长期不在家的被执行人,要因时制宜,根据农村的生活风俗习惯,利用传统节日、农忙季节以及早晚被执行人在家里的时间进行集中执行。实施“因案制宜,灵活执行,因时制宜,突击执行”的执行方式,有效地改变被执行人难寻的现象,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实现案件执行提速与质量保障的和谐统一。

(六)借助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曝光与谴责。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故意赖账、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要以公告的形式在集市闹区、村口、当地电视台公布其姓名、住址及欠债情况,利用社会舆论力量,谴责被执行人的行为,给其施加社会压力。对抗拒执行者,依法给予严厉制裁,确保执行到位。

(七)讲究执行艺术,避免执行不当。要避免简单粗暴、盲目地对被执行人施加强制措施,要在掌握确切事实依据的前提下、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避免因执行措施不当而引发当事人上访现象的发生。

三、对于执行工作的建议

一是增强执行威慑力。对于一些组织、参加暴力抗法者来讲,被拘留15天,罚款1000元,拘留的天数和罚款数额少,个人触动不大,社会效果影响不明显,拘留和罚款的强制力在某些方面已失去应有的效力。在执行强制措施上应加大法律、法规、办法、意见等制定。

二是增强执行力量。针对当前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数量上升和性质变化的现实情况,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更大投入。

三是增强联运协作机制活力。执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影响到社会和稳定,只有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激活联动机制,使执行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使社会更加和谐,达到双赢的目的。

四是增强宣传力度。一方面提高人们法律知识水平,做到知法、守法、爱法、护法。另一方面提高金融等有关部门的法律和市场风险意识,逐步降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比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向贤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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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