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林中开枪射击致死打猎同伴该当何罪?

发布时间:2010-09-03 点击数量:537

案情

2009112414时许,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陈某等人一同在利川市柏杨坝镇兴隆口火地坡(小地名)打猎,孙某误认为陈某是野猪而将其打死。为掩盖其犯罪事实,孙某伪造了陈某枪支走火击中颈部死亡的假象。

随后孙某与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陈某的尸体移至河坝。当晚,孙某与孙某某二人将陈某的尸体及随身物品运至柏杨坝镇龙关村十二组大岩湾(小地名)一岩洞内掩埋。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孙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3929.52元。

评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行为。第一,杀人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第二,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只有人被杀死,才成立犯罪既遂。第三,若像投毒、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杀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才构成本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构成公共安全方面的罪。第四,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致他人死亡的,如果符合正当防卫行为的条件,不构成本罪;第五,对尸体实施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属于对象的认识错误和不能犯未遂。(3)本罪的主体为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定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本罪。(3)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4)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1)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即使过失致人重伤中不包括致人死亡的情况。(2)本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第一,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就不再以本罪论处,而应定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第二,如果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就按照特别优先的原则处理,例如交通肇事罪中也会出现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不定本罪,应定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诉讼代理人提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查,案发现场树林茂密,被告人孙某误认为被害人陈某是野猪而开枪射击,致陈某当即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该事实有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并有法医鉴定佐证,故被告人孙某在主观上没有剥夺陈某生命的故意,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原审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自首情节不能成立,民事赔偿过低为由提出上诉。二审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利川市人民法院任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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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元贵    

文章出处:恩施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