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判决与执行之间冲突的解决

发布时间:2010-03-24 点击数量:338
在执行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合伙纠纷等案件中,执行人员经常会碰到对连带责任人的执行问题,是径直执行连带责任人,还是在对直接责任人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之后再执行连带责任人?遇到有多个连带责任人时,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执行多少份额比较合理?如何保护连带责任人的合理权益?特别是怎样执行才能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根本目的?面对这些问题,执行人员常常会左右为难。

一、连带责任判决与执行之间存在的冲突

1.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冲突

“案结事了”应成为执行人员所追求的执行工作法律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取向。如果执行仅仅是为了兑现判决书的内容,而不能解决矛盾纠纷的根本问题,甚至因为简单的执行而将矛盾进一步激化,将纠纷进一步复杂化,那么从社会价值的角度上来看,这样的执行所产生的社会价值应该是负面的。

但是,在面对有关连带责任的案件时,执行人员在追求法律价值的同时,就很难使执行的社会价值得到体现。在共同侵权赔偿、合伙等纠纷中,立法者的根本目的是要保护特定受害人或受损人的利益。而共同连带责任人权益的保护却不在他们的考虑之列。

如果执行人员也机械地理解法律的本意,机械地执行判决书的内容,那么势必将使共同连带责任人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

2.“执行自由选择权”的独立行使与有效监督约束之间的冲突。

所谓“执行自由选择权”是指在执行有多个被执行人且相互负有连带责任的案件时,执行人员根据多个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被执行人进行执行的权力。“执行自由选择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每个连带责任被执行人的利益。

按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连带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为由而对抗执行。“执行自由选择权”的行使完全是由执行人员的主观判断及价值取向来决定,而这种权力的行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保护受害人或受损人的原则框架之内,执行人员完全可能利用合法的操作手段,来掩盖某种不合情理的执行方式甚至非法交易的目的。因此,不得不说在某种程度上这是执行工作中可能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而且,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这种权利的行使很难进行有效监督。因此,在执行有关连带责任问题的案件时,对“执行自由选择权”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约束,已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十分迫切的现实问题。

二、解决连带责任判决与执行之间冲突的根本出路

1.从立法层面来解决

连带责任问题是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个相对复杂的法律问题。站在立法的角度来看,保护受害人或受损人合法权益是其根本。笔者认为,关于连带责任问题,在立法层面上应更贴近社会实际,尽量详尽细化。是否可以考虑在分清当事人责任大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连带责任人在全部责任一定的额度范围之内再负相对确定的责任,即引入“比例连带责任”的概念。使判决更加具有确定性,使当事人更加明了承担责任的原因和责任的大小。

“比例连带责任”是一种区别于“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两种责任形式的责任模式。“按份责任”是在完全分清当事人责任大小的前提下,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判决,由各当事人承担数额确定的责任形式。而连带责任则是在共同侵权、合伙纠纷等案件中,由连带责任人对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承担全部连带性清偿的责任形式。在判决书中一般不会确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大小,也不会确定连带责任人所应承担的具体数额。而在执行过程中,则可以全部执行连带责任人,也可以部分执行连带责任人。

“比例连带责任”最基本的特点是对各连带责任人所应负的责任大小予以确定,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在全部责任一定的额度范围之内再负相对确定的连带责任。这样,对“执行自由选择权”就在法理上进行了最大的限制。同时也在立法层面上对连带责任人进行了一定的保护。

2.从执行实务的层面来解决

当然,要将“比例连带责任”的概念从立法层面上肯定下来,可能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涉及连带责任问题的执行案件在整个执行案件中已占据相当大的比率,并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执行人员面对各种各样复杂的连带责任问题时,却缺乏相应的操作规程。特别是当某些被执行人提出一些合情合理却并不合法的抗辩理由时,仅以“连带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为由对抗执行”来搪塞当事人,完全不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相反,却会使某些被执行人的对抗情绪更加激烈,使整个执行工作陷入被动的局面。

因此,在立法层面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之前,首先迅速出台有关连带责任执行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是十分必要的,以使“执行自由选择权”的行使尽量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并使对连带责任问题的执行尽快走上规范化操作的轨道。

(作者单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