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管理决定》解读

发布时间:2008-01-07 点击数量:1167
     1.鉴定机构不依附于任何司法机关 

    《决定》排除了侦查机关对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有偿鉴定服务及法院和司法行政机构部门自设鉴定机构的情况,明确了司法鉴定这种服务行为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范畴,把司法鉴定机构放在了一个不依附于任何一个司法机关、更为中立的立场上。 

     2.鉴定机构及从业者准入门槛提高 

    《决定》第5条明确规定了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四个条件,其中必须“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决定》第4条还规定司法鉴定人须学司法鉴定专业、具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以前对实验室没有具体要求,而现在规定须有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实验室,以前对学历要求只要大专文化即可,现在要求要本科以上,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这就明显提高了准入门槛。 

    3.所有鉴定机构均由司法部门主管 

  鉴于司法鉴定的管理属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范畴,《决定》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4.实行鉴定人负责制违法将受处罚 

    《决定》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多数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决定》还根据鉴定活动的特点,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如《决定》第13条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5.当事人有异议鉴定人要出庭作证 

   《决定》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为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决定》还增加了有关鉴定人依法回避的规定。 

    记者调查 

    司法鉴定应有明确收费标准 

    打官司做司法鉴定动辄数千上万,一般老百姓无力支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省是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开展得比较早的省之一。据介绍,自2002年启动这项工作以来,我省已核准设立了124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已登记了涉及10多个专业门类的司法鉴定人1159名。截至2004年底,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共受理鉴定案件21347件,初步统计采信率达95%以上。 

 那么对于这次通过的《决定》,社会上有什么评价呢?就此,本报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社会人士。 

  司法鉴定应有明确收费标准 

  郭先生(男,某公司经理):现在很多部门都在“依法打架”,同样一件事情,同样一个问题,不同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的部门法发表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在司法鉴定中,也屡有让老百姓不知所从的事情发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都有鉴定部门,一打起官司来,往往互相矛盾,扯皮得很。现在《决定》明确说司法鉴定归属司法机关,明确了主管部门,这比较好。 

  马先生(男,政府工作人员):《决定》虽然明确了主管司法鉴定的部门,但是对司法鉴定的收费却没有明确标准,只有一句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现在打官司做司法鉴定动辄数千上万,一般的老百姓根本无力支付。因此司法鉴定的收费对老百姓来说更为直接重要。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老百姓想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还是有很大的难度。 

  律师是否有鉴定委托权? 

  王旭明(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州市海珠区人大法工委委员):《决定》一个进步的地方是鉴定人员自己签名负责制。以前鉴定人员出具司法鉴定报告是由鉴定机构负责,但事实上由鉴定机构负责某种程度上就是没有人负责,这也会成为司法鉴定可能产生不客观公正的因素。《决定》实施个人负责制,就促使了鉴定人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对自己的名誉负责,结果将相对比较客观。 

  不过,《决定》还有一个缺陷,它没有明确谁能发动司法鉴定,没有明确司法鉴定的权限。以前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公检法的鉴定委托,现在该由谁委托?律师是否有权委托?这些问题没有解决,就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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