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医病理学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08-04-05 点击数量:9160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法医学已分为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物证学、法医精神病学等多个分支学科。其中法医病理学是法医学中的主干学科,它又是基础病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需要广泛应用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各科的知识和技术为法律服务。笔者长期从事法医病理学专业工作,现主要结合法医病理学工作的特点,就当前深化法医学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下列建议,供参考。

   将司法鉴定明确定位是一项公共服务事业

   将司法鉴定的定位,明确是一项公共服务事业,绝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强调司法鉴定的中立性是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所决定。司法鉴定行业完全不同于律师行业。有法医学者认为司法鉴定应坚持“国有为主,民间为辅”的原则,笔者赞同。发达国家的法医学鉴定机构,主要都由国家投资设置的,如在美国是各州(市)政府下属的法医局;而德国的法医机构是设在大学医学院的法医学研究所。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就施行该制度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法医学专业涉及的行业部门多、专业门类广、社会覆盖面宽,实施行业管理的难度大,协调、沟通的任务则更为必要和繁重。如按国外惯例,法医鉴定机构都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据了解,我国现有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已经过国家评估,进行认证、认可的还只是极少数单位,因此,要全面完成认证、认可工作的任务仍很繁重。

   法医病理鉴定的收费,在发达国家的鉴定机构均基本依赖国家专项投入。如美国的法医局,每年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提供,不向死者家属或单位收取鉴定费。我国公安、检察部门的法医机构不收尸检病理检验鉴定费,但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则收取尸检鉴定费。考虑法医学鉴定的服务性和公益性,鉴定的收费标准应有明确规定,要避免市场化运作,不能以营利、创收为唯一目的。

   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病理鉴定中心的管理

   法医鉴定机构不宜过度分散,如果小而全、重复建设,则难以保证鉴定质量。据了解,某省批准能承担法医病理鉴定工作的机构,至2005年12月已共有59家,近两年来又有新批准的机构。上述单位除少数医学院校法医病理单位外,各市、县的法医病理检验工作大多是依靠当地的医院病理科检验的,而地方医院病理科的主要业务工作是外科病理检验,病理科医师很少有解剖、检验尸体的机会,尸检病理诊断的经验较少。因此,对法医病理鉴定机构审批的门槛不能过低。

   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建议司法部门在本地区(如华东、华南、东北、西北、华西、华北、华中地区)遴选1所医学院校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法医学鉴定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通过政府给予人、财、物的支持,因为作为医学的一个分科,其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离不开经费的投入。医学院的法医学院(系)或教研室(研究所)既是该地区的法医学鉴定中心之一,又是科研中心,法医学专业学生、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培训中心。期望通过这次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对我国医学院校的法医机构建设有一个较大的促进和发展。以医学院校的法医学机构建立法医学鉴定中心,也有利于建立当地相对较权威的鉴定中心。早在1988年,英国威尔士大学著名法医病理学家B.Knight教授就建议:较理想法医学体制的模式应是美国的法医学鉴定人体制和欧洲大陆的大学法医学研究所体制的结合。

   要加强对在职法医、医院病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和加深法医病理学基础知识和技能。因公安、检察法医从事法医解剖和病理检验的工作较多,建议建立法医病理实验室,能开展法医病理组织学检验工作;应重视尸检鉴定中,病理组织学诊断对查明死因、确定死亡方式的重要性。

   加强法医尸检操作和法医病理诊断的标准化、规范化

   法医尸检操作和法医病理诊断的标准化、规范化,有助于防范错案的发生,提高法医学鉴定质量。法医解剖的尸体,会发生自溶和腐败,也不可能长期冷藏保存。因此,第一次法医尸检操作的标准化显得特别重要。一定要做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并取材做病理组织学(切片)检查,按照病理诊断标准作出死因诊断。

   在1996年后,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曾起草有关法医病理学检验的行业标准,于1997年后实施。1999年欧盟成员国发布了法医尸体解剖规则;2006年美国法医病理学会也修订了法医尸检操作标准。随着法医病理学的发展和进步,为与时俱进,我国也应对上述1996年的标准进行修订、补充,建议组织公、检、司法及医学院校的法医病理学专家共同来参加修订,起草统一的法医病理学行业标准,并加大宣传、贯彻的力度,使标准能为广大基层法医工作者所熟知和使用,尽快成为我国法医病理鉴定工作的规范。

   将法医解剖分为司法解剖和行政解剖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法医病理学检案工作量较大。鉴于建国以来我国在法医检案工作中形成的分工趋势,建议将法医解剖大致上分为两类:1.司法解剖,指与犯罪有关的死亡或疑与犯罪有关的尸体。主要由公安和检察的法医部门承担。2.行政解剖,指异常死中认为与犯罪无关,但须解剖明确死因的尸体(如猝死、死因不明、工伤、交通肇事、医疗纠纷、损伤与疾病有争议的尸体等),主要由医学院校的法医单位承担。

   在实际案例中由于目前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如有用隐蔽方式他杀作案或隐匿式投毒案例等,开始由于案情不清,只有经检验后才能加以揭露。因此,公、检部门和院校有必要在检案过程中不断加强联系和交流,做到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使命案现场勘查和死因的病理检验相结合,以利于命案的及时鉴定和侦破,并对疑难、复杂案例加强科研合作,也有利于提高检案工作质量。

    应限制重新鉴定的启动权

   法医病理学鉴定的程序,最重要是鉴定的启动程序,即谁有权启动鉴定及如何启动鉴定的问题。现在我国的鉴定机构较多,原、被告双方均可启动,要求进行重新鉴定。在法医病理学案例中,有的由于死因及死亡方式不明,往往经过数次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以致同一案例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引起鉴定结论“打架”;结果使法院采信有困难,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也有使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延长审结时间,甚至当事人长期、反复上访,影响社会稳定。此外,需要统一法医病理学的诊断标准,完善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制度。也说明在中心城市需要建立较权威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机构。

   笔者认为,应限制重新鉴定的启动权。目前我国公安、检察、司法部门仍分设有鉴定机构,法院的法医技术部门仍负责法医类鉴定的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及委托鉴定等工作。因公、检、法等部门均为国家机关,具有公信力,可考虑对疑难、复杂、有争议的法医病理学案例需要重新鉴定时,可按诉讼过程的不同时期,如在侦查、预审阶段,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在批捕、起诉阶段向检察部门提出申请;在审判、量刑阶段则向法院提出申请。在获准后才启动和主持重新鉴定。此外,需建立和完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管措施,如编制法医病理学专家名册,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顾问制度等。

    加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近年来发生了多起错案、冤案发生,引起群众的广泛重视和严重关注。政法部门在总结分析其发生错案的经验教训时,认为除了刑讯逼供等因素外,其中多数案例与当时法医学鉴定失误有关。

   为避免上述类似错案悲剧的重演,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质量监管及时组织开展鉴定机构的资质评估,并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

   借鉴发达国家法医学鉴定管理体制的成功经验

   我国法医学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既要重视我国国情的特点,也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近代法医学的发展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为与时俱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与国际接轨,我们应该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重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避免国外在发展过程中曾经发生过的失误,才能加快速度迎头赶上。

   笔者认为,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应重视法医病理学学科的特点:1.法医病理学鉴定人的资质要求是很高的,在发达国家一般要经12至14年培养,经考试合格才能获得执照(包括大学教育和继续教育),而执照也非终生的。据2006年的资料,全美国现取得从业执照的法医病理学鉴定人仅1011人。2.开展法医病理工作需要一定的工作条件,如运送工具(运输尸体)、冷藏设备、解剖室的建设及其所需设备,以及病理组织学实验室、法医毒物分析实验室等。3.发达国家大都是采取一个地区集中在一个法医单位进行法医病理检验,如美国洛杉矶市法医局,年法医解剖案例达6000例(1999年)。由于人力、投资集中,设备精良,分工明确,有利于尸检操作和法医病理诊断的标准化,能够保证法医病理学鉴定质量。上述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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