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工作必须重视三个延伸

发布时间:2010-04-27 点击数量:372
在4月20日全国高、中级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培训班开班式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刑事审判工作要向调解延伸,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要向调研延伸,加强对新类型、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调查研究,及时指导审判工作;要向管理延伸,积极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见4月21日《人民法院报》)

向调解延伸、向调研延伸、向管理延伸,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刻分析当前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特点和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后,提出的有针对性的政策策略和工作措施。它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势和法宝。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向调解延伸,除了要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外,以笔者理解,就是要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不断注入新的调解理念和方式方法,延伸和扩大刑事调解的范围和环节,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的力度,以达到案结事了、平息矛盾、和谐司法的目的,最终实现刑事案件审理效益的最大化。这是因为,一般来讲,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仅使被害人的财产、人身权利遭受直接侵害,也给国家、社会、他人权益带来间接损失或影响,甚至犯罪人家属也深受其害,不同主体之间也会因此引发错综复杂的矛盾。单纯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一判了之,不仅犯罪分子可能不服,被害人、社会公众等有时也会不理解、不满意,进而引发报复、效仿等连环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增加新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适时进行调处劝导、释法析理,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就可能使犯罪所破坏的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得到保护,所破坏的社会经济秩序得以修复的同时,减少对抗,扩大包容,增进各方对判决的理解和认同,进而达到案结事了、矛盾平息、和谐司法的目的。

向管理延伸,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审判职能和刑事审判价值目标认识的提升,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必然选择。这是因为,刑事审判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和报复,也不是纯粹地保护被害人利益,而是要通过惩罚各类刑事犯罪,减少甚至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效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因此,就其实质意义而言,刑事审判仍然是社会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方法。向管理延伸,是刑事审判职能和价值的理性回归。刑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要通过积极提出司法建议等形式,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彰显司法对社会的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功能,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调查研究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向调研延伸,从宏观上讲,就是要对各类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以便研究找出某段时期、某一地区、某类行业犯罪行为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打击和防控政策、措施。从微观上讲,就是在个案审判中,延伸审判职能,做好庭前社会调查,了解掌握犯罪分子特别是未成年犯的家庭和社会背景、犯罪成因等信息,在庭审中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庭后,要积极参与落实社区矫正措施,建立切实有效的审判——矫正——回归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切不可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或者不潜心研究和评估每件个案对化解社会矛盾可能产生的影响,将刑事审判工作简单化,一判了之。长期以来,由于刑事案件居高不下,审判任务异常繁重,刑事法官特别是一些中、基层法院法官搞调研这一手比较软,对于刑事犯罪状况的全局性认识不够,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不那么深刻,处理具体案件出现一些不应有的偏差、失误,引起当事人或亲属的不满,反复上访或申诉。如此不仅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也给社会增加新的不安定因素。

犯罪是社会矛盾的极端表现,处理不好,很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引发新的矛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需要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在诸多手段中,刑事审判手段的作用机制无疑是独特的、不可或缺的。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刑事审判在平抑矛盾、化解纠纷过程中的作用,就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应当按照王胜俊院长的要求,着力做好向调解、管理、调研方面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