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实施法官法配套办法

发布时间:2008-03-17 点击数量:382
案由

  关于抓紧制定实施法官法、检察官法配套办法的建议(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199号建议)

建议人

 浙江团宗庆后等3名代表

主要内容

 对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退休制度等,应根据国情,结合我国文、教、卫等科技干部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制定参照试行办法。这些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委托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牵头抓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关于制定军事法院法官职务的任免办法(法官法第十一条第七款)。经与解放军军事法院沟通,目前解放军总政治部正在制定有关军事法院法官职务任免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将参与协调,协助总政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军事法院法官职务任免办法。

 关于制定法官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法官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经与人事部沟通,人事部表示:公务员法已经将法官纳入公务员序列,公务员工资制度刚刚确定,法官不宜另行规定工资体系,目前可暂执行公务员工资,同时享受审判津贴。

 关于制定法官退休制度(法官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法官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请示公务员主管部门,建议研究制定法官退休制度,适当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现在,公务员法已将法官纳入公务员,是否可以单独制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我们认为可在适当时候启动调研,提出意见,并报人大研究决定。

 关于制定执行员、司法行政人员参照法官法管理的具体办法(法官法第五十二条)。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司法行政人员都属于国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管理的一般规定。同时按照中央有关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行政人员在公务员法、法官法的大框架下,实行分类管理,以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