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机关在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转让纠纷案中的协助义务

发布时间:2010-12-14 点击数量:380

通讯员   谭元贵 祝宗林 

案情

2002年12月,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并在某县城城关镇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由向某等股东以6辆轻型客车折价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并办理了6辆车的户籍转入公司登记手续。

2003年11月5日,某公司作出《关于鄂Q*****号公汽转让的决议》,载明:根据鄂Q*****原承包人向某、龙某与黄某某双方协议,黄某某以55800元向龙某将鄂Q*****号车收买经营权,经公司同意,从2003年11月5日后,鄂Q*****号车的经营权由黄某某所有。同日,某公司与黄某某签订《车辆转让经营承包合同书》。

2004年2月9日,黄某与黄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黄某某将该车作价61400元转让给黄某。

2004年9月25日,某公司与黄某签订《公共汽车经营权租赁承包合同书》。此后,黄某一直以鄂Q*****号从事客运服务。后因股权转让发生纠纷,黄某诉至法院。

2008年10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一、黄某与黄某某间的股权转让合同(行为)有效;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黄某的股东身份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某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公司拒绝履行义务。2009年7月3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某公司原股东向某的股权变更登记至股东黄某名下,并于2009年7月15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股权变更登记事宜。同年9月27日,公司登记机关致函法院,表示因某公司及其相关股东拒不按法定程序提交资料,无法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09年12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公司不按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行为处罚款1万元(已交纳)。2010年5月5日,法院对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十五日。后经多方协调,某公司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焦点

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完全履行了协助义务?公司登记机关能否依照法院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将某公司原股东向某的股权变更登记至黄某名下?

评析

公司登记机关如何协助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股权转让纠纷案,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司法权高于行政权的原则,法院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作为直接的登记依据。法院裁定是国家公权力的表现,公司登记机关无需某公司提交相关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可以根据法院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确定的内容,强制将某公司原股东向某的股权变更登记至黄某名下。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该问题的处理应适用《国家公司登记机关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根据该答复第三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某公司在规定限期内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如果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后如果某公司仍然拒不配合,公司登记机关可依职权强制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

第三种观点认为,股权变更的主要协助执行人应当为某公司,而非公司登记机关。某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后,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使股权转让的结果在有关的文件中有明确记载,然后再由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某公司拒不履行股权变更手续,应由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的规定,责令某公司履行义务。公司登记机关不宜依据法院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强制变更股东的登记。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了两种股东转让股权的形式,一种为股东自愿转让其股权,另一种为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公司在两种形式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手续予以明确。因此,不论是自愿转让股权,还是强制转让股权,公司都应在股权转让成立后,履行《公司法》规定的义务,及时办理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等相关手续,确定股东资格。此后,公司还应当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申请股东变更登记。综上所述,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转让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配合。

作为公司登记机关,协助法院执行强制股权转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在履行《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之后,未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公司作出责令变更的决定。二是在公司依法申请变更股东登记时,无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无需提交关于该项修改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机关应依据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和法院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股东变更登记。

本案中,公司登记机关已对某公司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此,公司登记机关在行政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履行了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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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元贵    

文章出处:恩施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