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下车检查车况时被挤压致死能否转化为第三者

发布时间:2014-07-07 点击数量:1943

刘圣远

案情2013610日,在沪渝高速公路沪渝向1294KM400M(野三关服务区)处,江某在车尾检查其驾驶的沪D00979(沪LF513挂)重型半挂货车的车况时,沪D00979(沪LF513挂)重型半挂货车因未拉上驻车手柄向后溜,碰撞到江某后又与停在沪D00979(沪LF513挂)重型半挂货车之后由耿某驾驶的豫P6E138(豫U3252挂)重型半挂货车前部发生碰撞,导致江某被挤抵于沪D00979(沪LF513挂)重型半挂货车与豫P6E138(豫U3252挂)重型半挂货车之间,造成江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五支队恩施大队认定,江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耿某无责任。沪D00979(沪LF513挂)重型半挂货车的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该车向英大泰和保险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21024日至20131023日。交强险中约定被保险人为某物流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2013827日江某的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英大泰和保险某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951732.84元。本案经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江某近亲属要求英大泰和保险某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江某近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恩施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恩施州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本案英大泰和保险某分公司是否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看本案的驾驶人江某下车后是否能转化为第三者。一种意见认为,驾驶人江某下车后能转化为第三者。主要理由为: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当车上人员下车后,时空条件已发生了变化,其身份也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另一种意见认为,驾驶人江某不能转化为第三者。本案的驾驶人本身就是被保险人,下车检查车况时,未拉上驻车手柄致使车辆向后溜,属于本身对机动车的不当控制,行为人因自己行为造成自身损害,不符合保险法赔偿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驾驶人不能转化为第三者。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主要理由为: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不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虽然在交强险保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为某物流有限公司,但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只有一个,当约定的被保险人与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不一致时,应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因此本车的被保险人应为合法驾驶人。江某系该车的合法驾驶人,应当为该机动车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江某下车检查车况时,未拉上驻车手柄致使车辆向后溜,属于本身对机动车的不当控制,被保险人因自己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这种情况下驾驶人不能转化为第三者。2、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本车驾驶人人身伤亡的,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本案中,江某下车检查车况,履行的仍然是驾驶人的职责,驾驶人的身份不因下车而改变。因此,驾驶人的身份不能因时空的转变而转化为第三者。综上,驾驶人下车检查车况时被挤压致死不论在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均不能转化为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