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在企业困难时泼凉水
——从一件“破产和解”案件说开去

发布时间:2024-08-28 点击数量:742

“张法官,我们公司股东已经将清偿款全部汇至管理人账户了,谢谢您,为我们公司的经营考虑了这么多……”。

电话那头,李某有说不尽的感谢。因为他的企业即将获得“新生”。

事情还要从一件破产案件说起。


巴东县某装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注册资本100万元,是一家经营室内室外装饰设计、施工的小微企业。因经营不善,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巴东县某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裁定由巴东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巴东法院发现该案在债权人申报期间届满后,仅有4个债权人申报普通债权,属于债务规模较小、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

基于此,案件承办人及时调整审判方向,积极与巴东县某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联系,告知其破产制度挽救功能。李某也向法院表达了希望继续保留公司经营的意愿,并提出了初步的和解方案。

在巴东法院指导下,破产管理人多次组织债权人、债务人座谈沟通。最终,巴东县某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巴东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签订后,巴东县某装饰有限公司及时将《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清偿款全部履行完毕。巴东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认可巴东县某装饰公司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虽然本案债权结构单一,且债务较少,直接进行破产清算是最省事的做法,但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却不能想着省事。”案件的承办法官张周波语重心长地说道,“我们要考虑企业的长远经营,我相信公司成立之初都是摩拳擦掌,有一番雄心的,我们法院不能在企业困难时泼凉水”。

此案是巴东法院适用民事和解制度帮助小微企业化解债务危机、维持继续经营的典型案例,也是巴东法院成功办理的第二件运用简化审理程序结案的破产案件。办案中,巴东法院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发展理念,持续深化破产审判职能,创新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破产和解“程序灵活、操作简便、成本较低”的功能优势,从破产清算转入破产和解,到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结破产程序,用时仅月余。


近年来,巴东法院积极探索实现“债权有序清偿”和“企业主体存续”的双赢途径,运用法治手段有效化解企业经营危机,摆脱困境,使濒临破产企业“化茧成蝶”,获得新生,为缓解小微企业生存压力、激活社会生产要素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