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兽反被“捕” 非法狩猎获刑罚

发布时间:2023-02-08 点击数量:564

以为在田间隐蔽位置放置捕兽夹神不知鬼不觉,但殊不知,聪明反被聪明误,捕兽反被“捕”。近日,巴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罪、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没收涉案组装枪支2支、步枪子弹8发等违法物品。

案件详情


2020年,张某将其在福建务工期间得到的两把射钉枪带回了巴东老家,为了能够用来打猎,张某将家中老一辈没有上缴的黑火药藏在卧室床下备用,并了解到射钉枪改装原理后,多次在某购物平台上以购买装修物品的名义购买了两根精密钢管、两个枪托、两个螺丝钉、一个激光瞄准镜、射钉弹和钢珠等配件,在家里对两把射钉枪进行了改装,实验几次后枪支能正常击发。经鉴定,张某非法制造的两支改制射钉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2022年3月,村护林员上门宣传不能在野外使用禁用工具猎取野生动物,张某仍在自家住宅前田地边安装捕兽夹和捕兽绳,捕得野生动物小麂(三有动物)一只,随后带回家放在冰箱冰冻并食用。经林业机关认定,张某狩猎地点为禁猎区,狩猎时间为禁猎期,扣押的捕兽夹、捕兽绳属于禁用工具。
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在庭审中认罪认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生态文明建设至关重要,保护野生动物,平衡生态资源刻不容缓。不要以为打几只鸟,抓几只野鸡无伤大雅,一定要牢记,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均属于刑法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全体公民要守牢法律底线,自觉抵制非法狩猎、经营、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切莫以身试法。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