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兽反被“捕” 非法狩猎获刑罚
以为在田间隐蔽位置放置捕兽夹神不知鬼不觉,但殊不知,聪明反被聪明误,捕兽反被“捕”。近日,巴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爆炸物罪、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没收涉案组装枪支2支、步枪子弹8发等违法物品。
案件详情 2020年,张某将其在福建务工期间得到的两把射钉枪带回了巴东老家,为了能够用来打猎,张某将家中老一辈没有上缴的黑火药藏在卧室床下备用,并了解到射钉枪改装原理后,多次在某购物平台上以购买装修物品的名义购买了两根精密钢管、两个枪托、两个螺丝钉、一个激光瞄准镜、射钉弹和钢珠等配件,在家里对两把射钉枪进行了改装,实验几次后枪支能正常击发。经鉴定,张某非法制造的两支改制射钉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