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转账起纠纷 法庭积极促调解
恋爱期间转账或相互转账,是情侣之间沟通交流、增进感情的方式,可一旦分手,却又往往容易引发财产纠纷。近日,巴东县人民法院野三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同居多年最后分手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谭某与冯某均为离异人士,2018年底相识后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9年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谭某给冯某购买项链、手镯、戒指等首饰,共计花费10800元。考虑到冯某离婚后独自抚养小孩,家庭负担较重,谭某便陆续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给其转账予以帮助,另外还帮助冯某偿还债务10000元、为冯某母亲搬家租房花费9800元、垫付其亲人丧葬费等13000元。较大额转账前后共计53次,共计158200元。在此期间,冯某也曾多次向谭某转账用于共同生活开支。2024年4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产生诸多矛盾,最终决定结束这段关系。分手后,谭某认为自己经济上付出较多,便多次要求冯某退款。然而,冯某表示,两人同居生活六年,自己也有付出,因此拒绝退还任何款项。多次催要无果后,谭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归还恋爱期间的转款以及为冯某购买首饰的款项共计153300元。
野三关法庭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考虑到因婚恋期间给付财物引发的纠纷往往矛盾尖锐,稍有不慎容易引发更大的冲突,因此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方式尝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冯某远在云南务工,接到野三关法庭调解员电话后情绪非常激动,表示恋爱同居期间自己也付出较多,不能单纯以转账金额来衡量,且谭某所转款项大多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并不属于彩礼范畴。经调解员多次沟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承办法官崔玉龙认真查阅案卷后,进一步与双方当事人通过线下面谈、电话沟通等“线上+线下”双渠道,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进行了深入沟通。一方面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陈述,不断梳理案件冲突点,寻找调解突破口;一方面综合双方同居的实际生活开支等情况综合考虑,耐心劝导,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体谅,从法与情两手抓,搭建双方“握手言和”的桥梁,力求以最合情合理的方案来化解纠纷。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均做出让步,达成冯某退还50000元的调解协议。为确保案结事了,法庭促成冯某在调解当日即全部履行退款义务。至此,双方矛盾得到成功化解,这场婚约财产纠纷案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在恋爱与同居关系中,财物往来是常见现象,分手后也极易引发纠纷。产生纠纷后,双方应多回忆曾经的美好,以平和的态度沟通交流,相逢自是有缘,散场亦需留三分体面,这样对于双方而言是更好的选择。且在感情当中,双方都有所付出,不能单纯以转账金额来衡量付出的多寡,应综合财力、物力、人力和精力等生活具体情况理性看待,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协商解决问题。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清晰界定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规定》明确指出,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应根据给付目的,从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务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进行认定。也明确了三种不属于彩礼的给付财物情形,包括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例如节日发的520元、1314元红包等;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此三类情况在赠与完成后,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但若赠与财物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类似于彩礼性质的大额赠与,当双方最终未能结婚时,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在本案中,谭某帮助冯某偿还债务和垫付丧葬费等情况的转账,并非明确的彩礼性质赠与,因此依法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冯某理应偿还所有借款。基于当地婚俗,谭某为冯某购买项链、手镯、戒指等款项,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予行为,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故冯某应予以归还。然而,因共同生活开支冯某也曾多次向谭某转账,双方在同居期间用于共同生活开支的部分财物往来,则不属于应当返还的财物范畴。综合情理和法律,双方当事人也认可法庭以冯某向谭某返还50000元的协议调解结案,双方的代理律师也认为法庭的处理公平公正,并积极促成该调解协议当庭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