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卡”在行动】切莫因贪图小利,沦为犯罪“工具人”

发布时间:2022-04-28 点击数量:1579

自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以来,巴东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有力打击利用“两卡”实施的典型网络诈骗犯罪,截至目前,共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14件,涉案2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

典型案例




贩卖银行卡、U盾、手机卡




2020年5月左右,冀某得知贩卖银行卡四件套(包括银行卡、电话卡、U盾、身份证照片)用于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可以牟利后,欲以此手段非法谋取利益,与上线“小磊”取得联系后,冀某先后向他人收取20余套银行卡四件套邮寄给“小磊”,“小磊”给冀某支付共计11600元。2020年9月15日,巴东县一被害人发现被他人冒充领导骗取120000元后,向巴东县公安局报案,经调查,被骗资金120000元转入冀某贩卖的银行卡账户中。
法院审理认为,冀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多次为犯罪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等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判处冀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贩卖对公账户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谭某某明知他人收购对公账户用于网络犯罪,获取非法利益,仍帮助他人贩卖对公账户共计15套、个人银行卡5套。经查,谭某某贩卖的对公账户的交易流水金额为2.195亿余元,其从中获利1.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谭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具体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频发,一些案件当事人并没有意识到出售、转让、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号、营业执照等行为可能已经触犯法律。此类案件中,上游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他人贪图小利、来钱快的心理,通过发布“刷单”、“上分”等方式诱骗他人参与犯罪。对于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涉及个人信息,应当保护好,莫因贪图小利,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电话卡、个人银行、对公账户、微信、支付宝账号出售、转让、出租、出借给他人,否则将会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的惩戒,甚至是沦为他人犯罪的“工具人”,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