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卡”在行动】切莫因贪图小利,沦为犯罪“工具人”
自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以来,巴东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有力打击利用“两卡”实施的典型网络诈骗犯罪,截至目前,共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14件,涉案2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
典型案例 贩卖银行卡、U盾、手机卡 贩卖对公账户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具体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频发,一些案件当事人并没有意识到出售、转让、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号、营业执照等行为可能已经触犯法律。此类案件中,上游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他人贪图小利、来钱快的心理,通过发布“刷单”、“上分”等方式诱骗他人参与犯罪。对于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涉及个人信息,应当保护好,莫因贪图小利,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电话卡、个人银行、对公账户、微信、支付宝账号出售、转让、出租、出借给他人,否则将会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的惩戒,甚至是沦为他人犯罪的“工具人”,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