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三个转变”推进和谐执行

发布时间:2010-04-28 点击数量:403
当前,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清新形势、新情况给执行工作带来的新课题和新要求,转变思想,推进和谐执行,是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上台阶的必经之路。笔者认为,推进和谐执行要实现“三个转变”。

从孤军奋战转变为社会联动。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处于纠纷利益的最后搏击阶段,利益矛盾冲突剧烈。而且每一个执行案件,都或多或少牵涉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法院处在利益纷争的中心,如何克服各种困难,依法稳妥地执行好每一个案件,这不是仅仅依靠法院“孤军奋战”能够取得圆满结果的。解决执行难归根到底是为了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并非法院一家能为,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界齐心协力才能奏效。重大、敏感案件,要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只有善于借助党委领导的政治优势,针对不同类别案件,采取对应的执行策略,才能破解执行难题。

从片面结案转变为执行到位。强制执行是国家赋予执行机关的执行权力,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依旧得不到实际兑现,那么,执行的价值就无从谈起。因此,要切实解决单纯地、表面地追求高执结率的问题,对于那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或者千方百计逃避执行、隐匿财产、长期赖债,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案件,要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优化执行环境、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对未执结案件进行摸底排查,排查出哪些案件需采取拘留措施、哪些案件需采取搜查措施、哪些案件需采取扣财产措施,适时开展“集中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活动,切实提高执行实际到位率,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从单纯强制转变为和谐执行。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这一民族传统延续至今,在执行中具体体现为尽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在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共同达成和解协议,既节约司法资源,又有利于迅速结案,及时化解矛盾。“和谐执行”要加强以下机制建设。一是执行联络员机制。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与执行联络员的交流与沟通,充分利用基层组织成员人缘广、地缘熟、信息灵等优势,做好各方当事人及相关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有效处理突发事件。二是大执行和解机制。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多元参与的大执行和解机制,灵活选择调解方式和方法,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确保案件执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执行信访听证机制。凡是当事人对案件执行有重大疑问或多次信访、反映强烈的,均可以公开听证,由院领导、纪检监察室直接主持,并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信访局等部门领导参加,信访人提出信访的事实理由,执行法官予以答复解释,听证主持人当场作出听证结论,有效地解开信访人心结。

(作者系建始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