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工作有“钱途”,却没“前途”

发布时间:2024-07-26 点击数量: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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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的轻松赚钱其实是电信网络诈骗的一种手段,请千万小心,日常生活中千万不要被高额收益蒙了眼,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近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多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被告人谭某、向某等七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刑罚,其中主犯陈某某主刑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向七人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累计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2.2万元,相关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中间人认识小田(化名),小田向陈某某介绍其在某平台商城做回访业务,只需办理电话卡,协助打电话即可赚钱,每小时150元,工资日结,发展下线人员越多越赚钱。

没过多久,小田等人到巴东现场向陈某某介绍打电话具体操作步骤。陈某某意识到小田等人可能是在实施诈骗,但为谋取利益,仍在巴东县内邀约7人参与,同时陈某某授意上述人员邀约更多人参与。

上述人员先后在营业厅办理电话卡,并用该卡注册新QQ号,将本人的新电话号码、号码归属地等信息统一发给陈某某,陈某某联系上线人员“约口子”(预约拨打电话),约好之后陈某某将上述人员拉进不同的QQ群,在群内按指示拨打上线人员提供的被诈骗对象的电话,并同时开启两部手机外放功能,为诈骗人员提供通讯传输支持。

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10月12日,上述人员拨打电话导致12人被骗,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最终,法院根据七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