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工中受伤致残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1-07-11 点击数量:380

□ 通讯员 谭元贵 谭凤平

自愿、无偿地为村民帮工建房,却被撬倒的顶柱砸伤头部致残。义务帮工人和被帮人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争执不下,后经法院判决,被帮工人向某赔偿义务帮工人田某医疗费等共计315822.39元。

【案情】

向某和田某系同村村民。201082日下午,田某经向某同意给向某帮忙搬运建房木板。田某在休息时,一根顶柱倒下,砸在另一根木料上,该木料弹起,致田某头部受伤。田某受伤后,先后在巴东县民族医院、湖北民族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田某所受之伤经恩施州鸿翔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伤残程度为一级,护理依赖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田某住院期间,向某已支付医疗费53839.18元。向某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将田某的医疗费报销了7600元。尔后,双方就医疗费等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田某于2011331日诉至法院,要求向某赔偿481012.07元。

【分歧】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形成以下争议焦点,一是田某在为向某从事帮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田某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三是田某和向某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的医疗费是否应从本案全部医疗费赔偿数额中扣除。

【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某与田某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向某未提供证据证实田某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对田某在从事帮工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由向某赔偿田某医疗费20759.17元、残疾赔偿金1007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112.50元、护理费148700.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30元、交通费800元、司法鉴定费820元、营养费2000元,共计315822.39元。

【评析】

所谓无偿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自愿无偿提供劳务进行帮工的事实行为。本案中,田某自愿、无偿地为向某提供劳务,田某与向某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田某属帮工人,向某属被帮工人。庭审中,向某未提供证据证实田某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对田某在从事帮工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田某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的费用是否应扣除的问题,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田某所受伤害不属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田某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不应在本案实际赔偿范围中予以扣除,向某应当按照田某得到补偿前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予以赔偿。

无偿帮工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帮工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也是客观存在的。通过此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偿帮工致人损害责任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被帮工人主观上无需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偿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无偿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被帮工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以其对损害结果具有主观过错为必要要件之一。只要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者受到伤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二是存在无偿帮工活动的客现事实。帮工事实行为的客观存在是无偿帮工活动的基础。

三是存在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是构成无偿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本案中,田某所受之伤经恩施州鸿翔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伤残程度为一级,护理依赖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即存在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

四是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有因果关系。在无偿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对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只要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为完成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人身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有因果关系。

综上,田某的人身损害是在帮工活动中发生,虽然向某不存在过错,但不影响其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