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全面提高案件质量

发布时间:2008-01-06 点击数量:1025

案件质量是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做好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从源头上防止错案的发生,减少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全面提升法院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2004年以来,巴东法院全面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转换职能,科学定位,树立案件质量管理新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在全国基层法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经验交流会上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层法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进一步转变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工作职能,普遍推行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科学的、立体化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几年来的实践,使巴东法院深深体会到,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案件质量是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一件案件裁判不当,一个当事人就可能申诉、上访数次、数十次,发出几十份申诉材料,就可能有数十位、甚至上百位的领导看到申诉材料,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影响法院的形象和司法权威,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难以估量。因此,巴东法院切实转变审监工作职能,树立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新理念,把抓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当作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形成院长亲自抓,分管院长具体抓,“案件指导督导组”主导,审监庭具体负责实施,各办案单位各司其职、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形成对案件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监督的“大审监”格局。

为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巴东法院党组十分重视加强审判监督庭的队伍建设,将作风正派、原则性强、业务娴熟的法官调整充实到审监庭工作,审监庭4名法官,其中2名是审委会委员,为搞好审判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为切实增强干警业务素质,巴东法院尽可能地安排从事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学习与培训;为使他们在履职时消除顾虑,放手开展工作,院领导逢会必讲,理直气壮地为他们撑腰打气,教育引导干警自觉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个别乱发牢骚的干警,及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从而使全体干警转变了观念,提高了认识,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二、关口前移,加强指导,建立动态全程管理新机制

巴东法院针对2004年以前仅限于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监督滞后,容易流于形式的实际情况,建立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新机制,将审判监督管理的关口前移,建立科学的、立体化的监督管理体系。实现从注重审判结果向注重审判、执行的全过程监督转变;实现以检查监督为主向检查监督与督促整改并重的转变,形成“全程监督,动态管理,全位运行,重在预防,即时救济”的管理系统。

为了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实现审判质量监督工作的“关口前移”,巴东法院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实行立案监督。立案工作作为审判活动的起点,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巴东法院把立案工作也纳入审判质量监督的范畴。审监庭不定期地对立案庭来信来访登记材料进行检查,看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对于当事人反映当立不立或业务庭室反映立而不当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及时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发出《纠错通知书》,由立案庭或业务庭及时作出立案或驳回起诉处理,有异议的按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从源头上保证了工作质量。二是实行庭审监督。由审监庭不定期从立案庭随机选出案件,按照排定的开庭日期和地点进行庭审旁听。听庭内容主要包括审判是否公开、开庭是否按期、庭审质量是否走高效、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三是实行判前监督。成立 “案件指导督导组”,由分管业务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资深法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审监庭庭长任办公室主任。制订了《关于规范案件指导督导工作的规定》,明确了指导督导案件的范围,即对当事人享有上诉权的案件,在承办人或合议庭拟作出裁判前,均需送交指导督导组研究,指导督导组根据具体情况通知相关业务庭负责人、承办人、合议庭审判长列席参加讨论,汇报案情并发表意见,讨论研究后形成的一致意见书面反馈给承办人或合议庭,承办人或合议庭合议后对指导意见有异议的,或指导督导组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按程序提交审委会讨论后再行裁判,做到既强化合议庭职责,又注重业务指导,妥善处理了审判权与监督权的关系,从源头上预防了案件差错。与此同时,指导督导组还注重对新类型案件、人大代表关注过问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当事人矛盾激化的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领导批示的案件、涉及重点工程建设的案件等重大疑难案件的指导,在裁判前由指导督导组再次协调,做深入细致的工作,理顺当事人的情绪,力促调解结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

这种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的举措,提高了审判质量,实现了司法公正高效。4年来,巴东法院指导督导组对1206件判决结案的案件在作出裁判前进行了指导,有效地解决了部分案件存在的对证据采信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过错责任比例划分不当、庭审质量不高、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不严谨或不完整等质量问题,审判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一是二审发回、改判案件的数量由2004年的21件,减少到 2006年的5件,2007年1-6月尚无被二审发回、改判的案件;二是申诉上访、再审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再审案件由2004年的11件下降到2006年的1件,申诉上访率由2004年的8%下降到2006年的3%。

三、注重实效,标本兼治,创新质量评查工作新举措

加大案件评查力度,改进评查方法,追加评查措施,以拓展审判监督职能为切入点,以全面提高案件质量和提升司法能力为重点,将审判质量监督管理、评查的基本制度具体化、规范化,实现了评查成果的转化。

一是成立案件评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业务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业务庭及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审委会秘书为工作人员,案件评查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审监庭具体负责实施,审监庭内设案件评查组,由庭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对评查组的评查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评查组所评查的案件进行抽评,按季度听取评查工作情况汇报,对评查组拟评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案件在接到书面报告后15日内讨论决定,相关业务庭及承办人对评查结论有异议,经向评查组申辩未被采纳的,可书面报请分管院领导决定提交领导小组进行听证,领导小组的决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此举增加了评查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二是实行评查主体多元化。只有让被管理者享有一定的管理权能,才能真正增强其接受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使其既服从严管、又主动、自觉参与严管,从而提高管理的整体效能。为此,巴东法院将案件质量评查主体多元化,形成了以审监庭为主体,其他庭室共同参与,审判委员会领导下的质量评查领导小组进行全面监督的案件评查运作体系。每次评查时,轮流从具有业务职能的庭室抽调一名法官参与评查事宜,评查结束后回各自岗位谈一次评查体会,使其在评查别人办案质量的同时,自己也在接受别人的评判,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大大增强。

三是认真修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该《办法》与《案件流程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初信初访工作机制的规定》等制度规定的内容相衔接,明确规定了案件评查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法,将审判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所有案件在立卷归档前必须评查;将案件质量确定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规定了不合格案件的11种情形和基本合格案件的14种情形;规定了被评为基本合格案件、不合格案件和被二审发回、改判案件的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办法等。《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已成为我院开展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依据。

四是实行案件质量通报制度。评查组按季度对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进行通报,站在审判业务指导的高度,抓住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的、直观的现象和问题,将典型个案穿插其中,从实体、程序、裁判文书等方面进行分析、归纳,提炼出共性的问题,剖析其中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对策。自2004年起将评查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案件,二审发回、改判及再审改判的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其归责通报到办案单位、承办人。四年来,评查组抽评了3476件案件,制发案件质量评查通报32期,增强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提高了案件质量意识。

五是实行案件质量评查讲评制度。2007年初,巴东法院修订的《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增加了案件质量评查讲评制度,讲评由评查领导小组组织,审监庭具体实施,全体审判人员参加,审监庭负责人或评查组组长为主讲人,讲评的主要内容为评查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被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案件的主要情况;审判实践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或某些案件共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对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优秀案件,优秀裁判文书也以点评的方式予以总结,充分发挥正反典型的作用,促使审判人员认识自己工作的失误与不足,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今年1-6月,巴东法院已召开讲评会2次,有效地提升了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和全院的司法水平。

六是注重评查成果的转化。在坚持案件质量讲评的基础上,评查组针对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向各办案单位发出书面《整改建议书》,各办案单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给评查组。自2004年以来,评查组先后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发出了143份书面整改建议,并定期对各业务庭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防止同类错误再次发生。同时,对案件质量存在的共性问题,认真进行归纳分析,对法律有具体规定,但操作上不统一的,及时提出规范性的指导意见;对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一致的,及时调研,形成指导性建议报审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促进司法统一。如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类案件时,不同庭室、不同承办人在适用法律方面不尽统一,有的只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有的只适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这类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和统一产生质疑,评查组及时研究后,作出了审理该类案件应先适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再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的规范性指导意见。针对一度时期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不高的问题,巴东法院出台了《关于提高法律文书质量的规定》,并由评查组组长给全体法官进行了《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和要求》的辅导讲座,有效地提高了法律文书制作水平。

四、绩效挂钩,强化考评,制定法官业绩评估新办法

巴东法院按照州中院实行的“队伍建设、审判工作、物质建设”三项考核指标,将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与法官的业绩考评、司法能力考评结合起来。出台了《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包括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经费管理和外宣调研四个方面,其中审判工作占40%的权重,包括调解率、交督办案件期内办结率、息诉息访率、合格率、上诉率、上诉案件改判发回率、当年审结案件申诉率、催督办案件的比例等内容。。政治处以审监庭按月或按季度对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制发的通报为评估依据进行统计,并将这些评查结论归入法官业绩档案,作为对法官评先表模、晋职晋级等方面的考核依据。对具有三种情形的个人实行评先表模一票否决,一是所承办的案件被二审、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所承办的执行案件被本院或上级法院依法纠正的;二是所承办的案件被评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件数居同类单位干警之首的;三是被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以其违法违纪为由举报的次数位居同类单位干警之首的。2006年底,巴东法院对办案能手、调解能手、执行能手共9名给予了奖励,并将其中2名办案能手选送到上级法院学习。党组在提拔重用干部时坚持凭实绩论英雄,优先从办案能手、调解能手、执行能手中选拔,使办案多质量高的干警得到了表彰,办案少质量差的干警受到鞭策,使全院干警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一种压力,并转化成了追求质量的动力,有效地提高了全院干警的效率意识和质量意识,从而使“质量和效率”得到切实地落实。比、学、赶、帮、超的氛围日趋浓厚。

通过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巴东法院案件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一是质量意识得到了加强,全体审判人员牢固树立了案件质量是生命的铁案意识,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不断提高;二是案件质量得以全面提升,二审改判发回案件逐年下降,申诉上访、再审案件逐年减少,调撤率、二审维持率逐年攀升,2004年、2005年、2006年,巴东法院上诉案件二审维持率分别为86.1%、88.9%、95.9%,2006年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79.5%;三是公正形象得以树立,人民群众满意度逐年提升,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2006年4月,被省高院表彰为“全省先进法院”,2007年3月,被最高法院表彰为“全国优秀法院”。

巴东法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之所以取得了一些成绩,得益于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得益于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得益于从事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官敢于动真格、敢于找毛病、敢于“扬家丑”的勇气和胆识。肖扬院长指出:“审判监督庭的法官是监督法官的法官,水平应当最高,自律性应当最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重道远,要不断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探索深化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做法,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业务指导,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