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巴东一男子贩毒三次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7-12-27 点击数量:389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标语可谓人人皆知,但仍有人为一己私利,枉顾他人安危,向他人贩卖毒品,终被判刑。近日,陶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巴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323日,陶某在巴东“怡和宾馆”内,向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陈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给陶某付款100元。同年416日,经陶某介绍,屈某(已另案处理)以200元的价格给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1颗。次日,陶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与原“巴山雅阁”餐馆厨师宋某取得联系,当天,在巴东“老土家宅”餐馆附近,陶某以200元的价格向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1颗,宋某给陶某支付现金230元(含交通费30元)。

417日下午,巴东公安局民警在“咸亨宾馆”将陶某抓获,经现场检测,谭某的尿样呈冰毒阳性,并在陶某房间内查获可疑红色药丸0.287克,可凝白色晶体0.818克。经鉴定,送检的可凝白色晶体和可疑红色药丸的抽样样品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巴东公安局已将陶某的贩毒工具、可疑红色药丸0.287克和可凝白色晶体0.818克全部扣押。

另查明,2001928日,陶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巴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342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陶某介绍屈某向陈某贩卖毒品一次,与屈某构成贩卖毒品共犯,另向他人贩卖毒品两次,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陶某具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从重处罚;陶某当庭自愿认罪,贩卖毒品时有吸食毒品情节,本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