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方法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发布时间:2008-04-14 点击数量:369
事 件

   原告与被告于1978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2005年11月原告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一份录音证据,用以证明被告的资金情况。原告提供的这份录音证据是原、被告所生之女在与被告谈话时偷偷录制的。

判 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对于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法院在判词中写道:“本院特别指出,为达诉讼目的,在亲属间采用秘密手段,有目的的诱使他人讲话并加以偷录的行为,有悖善良风俗,社会不宜倡导,……故对原告提供的其女儿与被告谈话录音资料,不予采信。”

评 析

   本案值得评析的一点是,法院应否采信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或者说,法院能否以原告提供的证据违背善良风俗原则为由不予采信?

   人人皆知,证据有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问题,是否具有合法性呢?纵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只有第六十八条似乎与此有关,但仔细推敲,该条规定也不能成为不予采信录音证据的理由,因为原告,或者说原告之女的做法并没有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然而人人都会相信,法院一旦采信了该录音证据,就等于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它会鼓励人们为了物质利益而六亲不认,这显然是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和司法者都不愿意看到的。

   讨论至此,我们面临的尴尬局面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呢?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司法者,我们没有理由要求立法者事无巨细,凡事都有明确规定,我们更没有理由用判决的形式鼓励人们沦丧人本性善的一面。作为一个高水平的司法者,在无法律具体规定的情形下,就应将法律原则与个案相结合,诠释公平正义的真谛。

   我国法律有无善良风俗的规定呢?善良风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民事活动还应遵守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指社会存在及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有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之规定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是原、被告之女偷录的,其女儿无视父女亲情,有目的的诱使父亲讲话并加以偷录,明显违背了善良风俗原则,这是无需论证的。法院对于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不予采信,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是善良风俗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突破性适用。

   此判例告诉人们,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是装饰物,法律工作者不能对此视而不见;此判例告诉当事人,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也不能违反程序正义;此判例告诉人们,法律保护的是能够使人们心灵和谐的东西,能够使人与人之间和谐的东西,能够使人与自然和谐的东西。(潘  强)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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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元贵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