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施行后还能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吗
案情
李某搭乘由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外出务工,被王某驾驶的小货车撞倒在地,造成李某轻伤,李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利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5000元。本次事故经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王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李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被评为七级伤残。三方针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起诉至利川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和张某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
争议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抚养人生活费能否主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此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中已经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中也规定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故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涵盖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范围之内,本案中原告已主张了残疾赔偿金,则被抚养人生活费属重复主张,故不应得到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系并列关系,权利人可以同时主张,最终的赔偿数额应当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之和,只是将其名称概括于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之中,故应当支持原告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主张。
评析
一、从立法上有不能并行主张的立法意图。《侵权责任法》第二次审议稿第四条曾拟规定:“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的,被抚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活费,但侵权人已支付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除外。”,这体现了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能并行主张的立法精神。尽管本条规定最终被删除了。
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可一并主张的。依据《通知》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该通知规定适用的是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一并主张的做法,实质上又坚持了传统的习惯做法,稍有区别的是不再单列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而是将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总额中。
笔者认为,结合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分析,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能并行主张,否则就有违侵权责任法损害填补的基本原则,且在性质上也属于重复性赔偿项目。但考虑到目前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较低的现实状况,建议在取消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的同时,应当依据我国国情适当提高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数额。其次,尽管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已被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吸收,但为了防止直接受害人怠于行使请求权,而使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必要损害,减少诉讼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在诉讼程序上应当赋予被抚养人要求侵权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独立请求权。(利川市人民法院向仁才)
编辑:谭元贵
文章出处:恩施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