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

发布时间:2008-03-09 点击数量:1068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证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长期以来,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着队伍的发展,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左世忠、公丕祥、梁明远三位代表一致认为,这些问题亟待从根本上理顺和解决,从源头问题进行改革。三位代表分别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

 一、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健全管理机构,理顺队伍管理体制。

 左世忠代表说,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根据以上规定,各级法院相继建立了总队、支队、大队,职级规格均为院党组直接领导的二级部门。但是,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没有设立司法警察局,而是把对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权,放在政治部的警务部,职级规格相比院二级部门还要低半格。这导致司法警察队伍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正规、权威的管理机构,管理权限不够,管理力度偏软,“双重领导、编队管理”难以落到实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地位和作用,影响了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针对该问题,左世忠代表建议将警务部从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分离出来,按照《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要求,设立司法警察局,直属院党组领导,实施对全国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领导和管理。

 二、为司法警察队伍增加编制,扩充警力,以顺利完成执行死刑和其他各项任务。

 公丕祥代表指出,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行死刑是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卫执勤任务范围的规定》,自1995年起,全国武警部队不再承担执行死刑任务,陆续交由当地人民法院直接承担。截至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司法警察队伍已经承担了执行死刑任务。执行死刑工作需大量警力,每执行一批死刑一般用警40至70名,有时甚至需要动用上百名警力。但是,以2007年统计的数据为例,全国法院在编正式司法警察仅有27974人,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执行死刑任务的需要和其他正常职能作用的发挥。另外,由于编制不足,迫于无奈,地方法院大量聘用临时工履行法警职责,带来诸多负面隐患。为解决该问题,公丕祥代表建议司法警察队伍增加编制、扩充警力。

 三、为司法警察队伍单独核定、下拨职数。

 梁明远代表介绍,长期以来,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其人员职级纳入全院范围统筹考虑。这样做,在各级人民法院职数长期紧缺的情况下,法院领导普遍向审判部门倾斜,在职级晋升方面普遍倾向审判人员。这是个长期存在的老问题,职级上不去,司法警察普遍感到没有出路,工作积极性严重挫伤。长此以往,严重影响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为解决此问题,梁明远代表建议中央考虑到司法警察队伍准军事化队伍的特殊性质,为司法警察队伍单独核定和下拨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