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购房遭中介“放鸽子” 法院适用定金罚则化纠纷
交了买房定金,满心期待等着过户,结果却被中介“放鸽子”。遇到这种情况,购房者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吗?近日,巴东法院运用“定金罚则”成功调解一起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为购房者挽回了损失。
基本案情 张某欲购买房屋,遂于2026年1月3日与湖北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协议中明确了房屋基本信息、认购期限,并约定张某支付20000元作为定金。同时协议注明,因甲方(房产经纪公司)流程原因,协议自签订当日下午三点生效;若因流程问题无法办理,定金将原路退回,甲方不视为违约。 协议签订当天,张某便按约定向该房产经纪公司转账20000元定金。可此后,张某多次联系中介询问购房后续事宜,对方却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推进相关流程。直至2026年2月9日,湖北某房产经纪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张某自行前往预购房屋中查看,却得知房屋已于2026年1月15日被另卖他人,现在已经进入装修阶段。无奈之下张某前往湖北某房产经纪公司,湖北某房产经纪公司却坚持只退定金20000元。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双倍返还定金。 处理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调解阶段,湖北某房产经纪公司辩称,案涉房屋系房主挂在中介公司售卖,房产经纪公司亦无法决定房屋出售事宜,房主私自将房屋出卖他人,经纪公司无权干涉,故对张某亦不存在违约责任。 针对湖北某房产经纪公司的抗辩,承办法官当庭释法说理,定金是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约定的一种担保方式,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该金钱即为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进一步明确,本案中张某已按协议约定支付定金,中介公司收取定金后,未履行合理的勤勉服务义务,导致房屋被另卖他人,致使张某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张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在法院的协调下,张某主动作出让步,只要求湖北某房产经纪公司退还已交纳的定金20000元后再支付违约金10000元。湖北某房产经纪公司同意张某的调解方案,并当场履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一宅安则万家宁”,法院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方面,房产中介公司应恪守诚信原则,依法履行专业审查、勤勉服务等核心义务,规范经营行为,杜绝擅自转卖、拖延推诿等不规范操作,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购房人在签订购房相关协议时,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仔细审查合同关键条款,尤其是定金、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同时妥善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协议文本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