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核押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要旨:存单核押是指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金融机构,并就存单真实性向金融机构咨询,金融机构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核押的实质要件包括对出质权利的真实性的查询和对该权利已被出质的申明两部分。
案情: 2003年1月3日,李祖超到巴东县水布垭农村信用合作社三友分社(简称三友分社)申请贷款,并提出可以用巴东县水布垭邮政支局(原为巴东县水布垭邮电支局,于1998年更名)的存单作质押担保。三友分社主管会计苏某告知李祖超存单要背书、存款行出具存款属实的证明、找司法部门公证后才能贷款。李祖超之妻张丽萍时任水布垭邮政支局营业员。张丽萍书写了《承诺书》1份,内容为:张小菊0352935邮政储蓄定期存款,由她本人同意为张黎(丽)萍在三友信用社贷款质押。我局在没有你社发函或解冻书发来之前,不得挂失,提前支取,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我局承担。如张黎(丽)萍贷款到期没还,由我局提前支付还你社贷款本息,特此承诺。并加盖了水布垭邮电支局财务专用章及负责人的私章。2003年1月4日,李祖超向三友分社提交了贷款申请书及上述承诺书,并用张丽萍虚开的户名为张小菊金额为6万元的邮政定期储蓄存单(该存单上加盖有邮戳,右侧有“本存单最高限额伍万元整,超过限额本存单无效”的字样)1份作质押,以张丽萍的名义与三友分社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签订后,巴东县水布垭法律服务所所长谭某在合同尾部写下“兹证明上述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的文字,并加盖了服务所的公章。至此,信用社将贷款50000元交于了李祖超。贷款到期后,李祖超、张丽萍未有偿还,信用社遂要求巴东县邮政局兑现质押存单遭到拒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巴东县邮政局支付存单上的金额及利息。
另查明,李祖超与张丽萍利用虚开存单在三友分社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已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裁判:
本案经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以巴东县邮政局与信用社之间的核押不符合核押的实质要件为由,判决驳回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存单核押是指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金融机构,并就存单真实性向金融机构咨询,金融机构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核押的实质要件包括对出质权利的真实性的查询和对该权利已被出质的申明两部分。
由此可见,本案中,三友分社作为质权人负有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水布垭邮政支局并就存单真实性向其咨询的义务,但三友分社未予履行,而且让李祖超自行去办理核押手续,为李祖超与张丽萍共同实施贷款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水布垭邮政支局无从知晓张丽萍等人以虚开的本单位存单出质的情况,更无法对出质存单的真实性予以核实,不能认定核押已完成了对出质权利的真实性的查询。由于不符合核押的构成要件,因此核押行为无效,不能产生核押的法律后果。信用社要求巴东县邮政局承担存单兑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不予支持。本案中用于质押的存单系时任水布垭邮政支局工作人员的张丽萍虚开的,这一事实已经巴东县人民法院(2006)巴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以虚开的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因为作为出质标的的出质债权自始不存在,属于债权出质性质的存单质押关系自始不存在。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