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也是刑 别把“社区矫正”不当事

发布时间:2023-03-03 点击数量: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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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也是刑












心存侥幸,必然不幸。谭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缓刑,却没有按期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日前,巴东法院依法撤销对罪犯谭某的缓刑,裁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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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谭某因犯强奸罪被巴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向谭某送达了社区矫正告知书,向谭某经常居住地武汉市江岸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送达了刑事判决书,通知将罪犯谭某交由武汉市江岸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社区矫正。谭某在签署社区矫正保证书后未按规定前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2023年1月11日,武汉市江岸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入矫流程,但谭某仍未按要求报到。此后,武汉市江岸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谭某电话,但电话不是挂断、占线,就是关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因谭某未报到且失去联系,武汉市江岸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委托谭某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和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查找,均未查找到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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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谭某在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法院已告知其执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但谭某在判决生效执行时,长时间拒不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并失去联系,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执行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处的刑罚。据此,巴东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罪犯谭某的缓刑,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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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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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律权威不容挑战,缓刑也是“刑”!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人权保障、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的现代刑法执行精神,是为了让犯罪人员更好回归社会而作出的宽宥处理。但是,被判处缓刑并不意味着不必接受法律的制裁,而更应当自觉守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考验期内须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社区矫正虽然在监狱外执行,但绝不意味着可以逍遥法外。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肆意妄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谭某的悲剧背后,是部分人对“缓刑”的误解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巴东法院对谭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不仅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为其他被宣告缓刑的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起到威慑及警示作用。




END